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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房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雷** 山东-潍坊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04 11:00:46 441人阅读

父母赠房给子女算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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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父母赠房给子女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赠与时间、有无明确赠与一方的表示及房产登记情况。结婚后赠与且未明确只赠己方子女的为共同财产,明确只赠己方子女的为个人财产;结婚前赠与并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为婚前个人财产。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归属有明确界定。在子女结婚后,若父母赠与房产却未明确指明只给自家子女,基于婚姻关系的整体性,该房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当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时,该房产就仅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子女结婚前,父母将房产赠与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于此时尚未形成夫妻关系,该房产自然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若对父母赠房的财产归属问题还有其他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4 16:3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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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赠房给子女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要依据不同情况判断。结婚后父母赠房,未明确只赠给自己子女一方,房产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明确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则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结婚前父母赠房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通常是子女婚前个人财产,非夫妻共同财产。
2.为避免纠纷,父母赠房时,若想房产仅归自己子女,在结婚后赠与要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可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确定。若在结婚前赠与,及时完成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手续。

2025-12-04 16:16: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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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子女婚后父母赠房,未明确只赠己方子女,该房产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体现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无特别说明,赠与财产倾向于作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
(2)子女婚后父母赠房,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此房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尊重了赠与人的意愿,保障了其对财产处分的自主性。
(3)子女结婚前,父母赠与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属于子女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婚前财产具有独立性,不随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转变为共同财产。

提醒:
在父母赠房时,要明确赠与意愿并留存相关证据,不同情况房产归属不同,建议咨询以确定具体方案。

2025-12-04 14:4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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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女婚后父母赠房,若想让房产成为子女个人财产,父母要明确表示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比如通过书面赠与协议等方式。
(二)子女婚前父母赠房,要及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确保房产为子女婚前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同时,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2025-12-04 14:00: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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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婚后,父母赠房时未明确只给自家子女,该房产通常算夫妻共同财产;若明确只给自家子女,按规定则是一方个人财产。

2.子女婚前,父母赠房并登记在自家子女名下,一般属于子女婚前个人财产,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判断父母赠房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关键看赠与时间、有无明确赠一方的表示和房产登记情况。

2025-12-04 12:29:2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父母馈赠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解答如下,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用于夫妻双方婚后居住。夫妻双方离婚时,由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父母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在离婚时的处理基本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如工资、承包收益及从事多种经营的收益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专利权所得、稿费等)所得的财产。  3、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如果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一般掌握10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修缮的,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视为共同财产。  5、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主张权利的一方未提出确凿证据的,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6、结婚登记时,一方或双方父母赠与双方的现金或为双方购置的家具用品以及亲友送给双方的结婚礼物,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很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专用,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工商业个体户、农业责任田的承包户和专业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当年收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上的投资,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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