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物证凭借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性,受主观因素影响小。不过,若物证来源不合法或关联性不足,其证明力会大打折扣。
(2)人证是证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主观性较强,易受证人自身感知、记忆、表达能力以及主观倾向等因素影响。然而,当多个无利害关系的人证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时,也能具备很强的证明力。
(3)在司法实践中,人证和物证不存在绝对的谁更有效,证明效力需结合具体案件分析,要对二者进行全面审查判断,综合考量来认定案件事实。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物证来源合法、关联性强,重视人证间的相互印证。不同案情对应证据证明力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收集证据时,既要重视物证收集,确保其来源合法、与案件关联紧密,又不能忽视人证,尽量寻找多个无利害关系证人。
(二)审查证据时,对物证要审查其提取、保管过程是否合法,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对人证要考虑证人的感知、记忆、表达能力以及是否存在主观倾向。
(三)判断证据证明力时,不能片面强调物证或人证,应结合具体案件全面审查,若人证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也应予以重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该条虽针对视听资料,但体现了司法实践中需对各类证据全面审查、综合判断的原则,适用于人证和物证证明力的判断。
1.人证和物证的证明效力没有绝对高低,要结合具体案件分析。
2.物证是用外部特征等证明案件的实物和痕迹,客观性强,受主观影响小;人证是证人陈述的证言,主观性强,易受多种因素干扰。
3.一般物证客观性强,证明力高,但来源不合法或关联性不足时会降低。多个无利害关系人证形成证据链,证明力也强。司法中要全面审查二者,综合认定事实。
结论:
人证和物证不存在绝对谁更有效,证明效力需结合具体案件分析。
法律解析:
物证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客观性强,不易受主观因素影响;人证即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主观性较强,易受证人感知、记忆、表达能力及主观倾向等影响。通常,物证因客观性证明力较高,但如果物证来源不合法或关联性不足,证明力会降低。若多个无利害关系人证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也具有很强证明力。司法实践中,需对二者全面审查判断,综合考量以认定案件事实。在处理法律事务时,证据的运用和判断十分复杂。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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