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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案件法定和酌定情节不一致怎么办

刘* 山西-阳泉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2.04 03:48:00 350人阅读

事案件法定和酌定情节不一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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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刑事案件量刑中,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不一致时应综合考量,且遵循法定情节优先原则。法定情节由法律明确规定,量刑时必须考虑;酌定情节虽无法律强制规定,但也影响量刑。
2.解决措施和建议:首先,对法定情节进行准确评价,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判断其对量刑的影响。其次,在法定情节评价基础上,全面分析酌定情节,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最后,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公正合理量刑。如遇到有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同时存在犯罪手段残忍等酌定从重情节的情况,需综合评判后确定刑罚。

2025-12-04 10:0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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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刑事案件量刑需兼顾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法定情节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如自首、立功等,在量刑时属于必须考量因素。
(2)酌定情节来自司法实践总结,像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虽无法律强制要求考量,但对量刑有影响。
(3)当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不一致,应遵循法定情节优先原则,先对法定情节进行评价。然后结合酌定情节,综合衡量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4)最终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公正合理地确定刑罚。

提醒:
刑事案件量刑复杂,不同案件情况不同。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4 08:1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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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法定情节优先,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对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进行准确认定和评价,保证法定情节在量刑中得到首要考虑。
(二)在法定情节评价基础上,仔细分析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酌定情节,判断其对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影响。
(三)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权衡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公正合理地确定最终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此条规定要求量刑时综合考量各种情节,为处理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不一致的情况提供了指导。

2025-12-04 07:27: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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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量刑时,若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存在冲突,需综合考量二者。法定情节如自首、立功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虑;酌定情节像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虽无法律强制规定,但也会影响量刑。
2.二者不一致时,应遵循法定情节优先原则,先评价法定情节,再考虑酌定情节,全面衡量犯罪行为危害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
3.最终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公正合理确定刑罚,如犯罪人有自首从轻情节,但手段残忍属从重情节,法院会综合评判量刑。

2025-12-04 06:17: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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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刑事案件中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不一致时,应遵循法定情节优先原则,综合考量二者准确量刑。
法律解析:法定情节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时必须考虑;酌定情节是司法实践总结出的,像犯罪动机、悔罪表现等,虽无法律强制规定但会影响量刑。当二者不一致,先对法定情节评价,再结合酌定情节,全面衡量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在法律规定量刑幅度内确定刑罚。如犯罪人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却存在犯罪手段残忍的酌定从重情节,法院会综合评判量刑。若遇到刑事案件量刑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

2025-12-04 04:30:16 回复

解答如下,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影响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故这里的犯罪手段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内容的手段。犯罪的手段残酷、狡猾程度,直接说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因而影响量刑,如伤害的手段是否残忍,就对量刑起影响作用。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例如,在发生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时犯罪,其危害性就重于在平时的犯罪,量刑时应当考虑。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例如,盗窃救灾、抢险款物的危害性就重于盗窃一般公私财物的危害性,量刑时应区别对待。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包括直接结果、间接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例如,同是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其隐匿、毁弃的信件多少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不同,量刑就应有所不同。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例如,同是故意,有的是出于义愤,有的是因为奸人,其所反映的罪过程度就有差别,量刑时也应有所差别。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例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悔罪,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有的人犯罪后却负隅顽抗,隐匿赃物,要挟被害人,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在量刑时必须区别对待。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因为这种因素也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例如,两个盗窃相同数额财物的罪犯,一个平时经常有小偷小摸行为,一个没有不良表现,对于前者的量刑就应当重于后者。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参见刑法第100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罪的,说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为严重,理当成为酌定量刑情节。但是,如果构成累犯或者特定的再犯(刑法第356条),则属于法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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