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时,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包工头一般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解析:
按照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若违法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负的工伤保险责任。在实际情况中,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费用,如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公司承担主要赔付责任,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遭遇工伤时能得到应有的赔偿。若在工作中遇到类似工伤赔偿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公司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按照规定,若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公司要承担用人单位应负的工伤保险责任。
2.包工头通常要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实际情况中,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费用,像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主要由公司负责赔付,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公司应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用工主体资格,避免违法转包、分包。
2.包工头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安全管理,降低工伤风险。
3.劳动者自身要增强安全意识,遇到工伤及时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分析:
(1)当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时,公司有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义务。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规转包、分包业务给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这些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承包单位要承担用人单位应负的工伤保险责任。
(2)通常情况下,包工头需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公司承担主要赔付责任,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
公司在转包、分包业务时要严格审查合作方用工主体资格,避免自身承担不必要的工伤保险责任。若遇到复杂工伤赔偿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一)公司在将业务转包、分包时,要严格审查合作对象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避免将业务交给不具备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二)若已存在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对象的情况,公司应加强对劳动者工作过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降低工伤风险。
(三)包工头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劳动者的安全保障工作,如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规定表明在此种情形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需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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