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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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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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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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有两种:
一是住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有固定住处,通常在此执行。
二是指定居所。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情况;涉嫌国安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影响侦查,经上级公安批准,也可指定居所执行,但不能是羁押或专门办案场所。指定居所要保障被监视者生活休息,确保安全,便于监视管理。
结论:
监视居住执行场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和指定居所两种,后者适用于特定情形。
法律解析:
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两类。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内有固定住处,一般在其住处执行。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情形;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采用。不过,指定居所不能是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同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正常生活、休息,保证安全并便于监视、管理。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大家明白监视居住执行场所的法律要求。如果大家在这方面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分为住处和指定居所两种。住处执行适用于在办案机关所在市、县有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居所执行适用于无固定住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且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的情况,且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2.为保障监视居住的合理执行,对于有固定住处的情况,相关部门应严格核实住处信息,确保在合法合规的住处执行。对于需指定居所的,要选择符合保障被监视居住人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保证安全且便于监视、管理的场所。同时,执行过程要加强监督,防止出现违规行为,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监视居住执行场所分为住处和指定居所。有固定住处的通常在住处执行,这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一定保障,使其能在熟悉的环境中接受监视。
(2)指定居所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情况,这是为了确保监视居住措施能顺利实施。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批准也可在指定居所执行,不过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这避免了对被监视居住人权利的过度侵犯。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要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正常生活、休息条件,保证安全并便于监视、管理,体现了法律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提醒:监视居住的适用有严格法律规定,不同情况对应不同执行场所,若涉及相关案件,建议咨询以确定权益和义务。
(一)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决定监视居住执行场所时,要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固定住处。若有固定住处,应优先在其住处执行。
(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需在指定居所执行的,必须严格履行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的程序,且坚决不能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三)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时,要切实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正常生活、休息条件,做好安全保障和监视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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