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当面对对方滥用探视权且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收集证据是关键的第一步。比如收集探视时对孩子有不当行为、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等相关材料,这些证据是后续处理的基础。
(2)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是重要途径。向法院说明对方存在滥用探视权的情况,请求法院审查并暂停执行,以避免孩子继续受到不良影响。
(3)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或时间。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举证对方滥用探视权对孩子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和证据重新确定合理的探视权行使方案。
提醒:
收集证据要确保真实合法有效。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收集证据:收集对方探视时对孩子有不当行为、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等能证明其滥用探视权的材料。
(二)提出执行异议: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说明对方滥用探视权情况,请求法院审查并暂停执行。
(三)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或时间,在诉讼中充分举证对方滥用探视权对孩子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法院可依据此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重新确定合理的探视权行使方案。
若对方滥用探视权且已申请强制执行,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是收集证据,比如对方探视时对孩子有不当行为、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等相关材料。
二是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说明对方滥用探视权情况,请求暂停执行。
三是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探视权行使方式或时间,并充分举证对方行为对孩子权益的损害。法院会重新确定合理方案,保障孩子权益。
结论:
对方滥用探视权且已申请强制执行,可收集证据,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并暂停执行,还能向法院起诉变更探视权行使方式或时间。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使探望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当对方滥用探视权时,收集如探视时对孩子有不当行为、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等证据是关键,这是维护孩子权益的基础。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说明情况,能及时暂停可能对孩子不利的执行。而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探视权行使方式或时间,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和证据重新确定合理方案,以此保障孩子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若遇到此类复杂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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