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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有没有子女监护的权利

马* 安徽-芜湖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01 07:32:37 311人阅读

再婚夫妻有没有子女监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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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再婚夫妻对继子女是否有监护权利取决于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当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且继父母对其进行长期生活照料、承担教育费用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便取得监护权,成为法定监护人,与亲生父母监护权同等。
(2)若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通常没有监护权。再婚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其亲生父母天然拥有法定监护权,不受再婚影响。
(3)若出现监护权争议,可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判决。

提醒:
再婚家庭处理监护权问题时,应保留好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相关证据。遇到复杂监护权纠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01 14: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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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婚时若继子女未成年,要想取得监护权,继父母需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比如长期照料继子女生活、承担教育费用等。
(二)若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通常没有监护权。
(三)再婚夫妻双方对自己的亲生子女,天然拥有法定监护权,不会因再婚改变。
(四)遇到监护权争议,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同时,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025-12-01 12:1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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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婚夫妻对继子女可能有监护权。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且继父母与之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比如长期照料生活、承担教育费用,继父母就成为法定监护人,监护权与亲生父母等同。
2.若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通常无监护权。再婚夫妻亲生子女的监护权归亲生父母,不受再婚影响。
3.若发生监护权争议,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判决。

2025-12-01 10:3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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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再婚夫妻对继子女可能有监护权,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则有监护权,未形成则一般没有,亲生子女的亲生父母有法定监护权,监护权争议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且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比如继父母长期照料继子女生活、承担教育费用等,继父母就取得监护权,和亲生父母监护权同等。若未形成这种关系,继父母通常无监护权。对于再婚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其亲生父母法定监护权不受再婚影响。若出现监护权争议,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判决。如果您在再婚监护权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1 09:31: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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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婚夫妻对继子女是否有监护权取决于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若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且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取得监护权,与亲生父母监护权同等,像长期照料生活、承担教育费用等都属于抚养教育关系的体现。若未形成这种关系,继父母通常无监护权。
2.再婚夫妻双方对自己的亲生子女天然拥有法定监护权,不受再婚影响。
3.当出现监护权争议时,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判决。

建议再婚夫妻明确自身对继子女的权利义务,积极履行抚养教育责任以保障监护权。遇到监护权纠纷应理性协商,避免矛盾升级,必要时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2025-12-01 08:25:05 回复

在双方离婚后,没有取得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孩子的监护权。根据《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1.对子女有犯罪行为等明显不利情形的,可取消孩子监护权。《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2.一方擅自变更或取消孩子监护权的,是无效行为,不予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故在判决或调解离婚时,只确定子女随哪一方生活,并不剥夺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也不取消其对子女的监护义务。3.离婚后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审理,生父母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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