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执行标准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算,其金额为债务人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乘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再乘以迟延履行时间。
2.若文书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若未确定,以全部未清偿金钱债务为基数。
3.计算起始日为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日,终止日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日;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算至每次履行完毕日。
结论: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是否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计算基数有所不同,计算起始日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终止日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或分次履行时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有明确标准。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时,以文书确定的未清偿本金为基数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若未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则以全部未清偿金钱债务为计算基数。其计算方式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对应金钱债务乘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再乘以迟延履行期间。准确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对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和规范债务人履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在债务利息计算或执行方面遇到复杂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执行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未清偿金钱债务和迟延履行期间而定。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以未清偿本金为计算基数;若未确定,则以全部未清偿金钱债务为基数。计算起始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日,结束于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日;分次履行的,各部分算至每次履行完毕日。
1.债务人应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产生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增加负担。
2.债权人可密切关注债务人履行情况,在债务人未按时履行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要求其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3.执行法院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和计算方式执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执行标准明确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其计算方式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乘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再乘以迟延履行期间。
(2)对于生效法律文书是否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基数有所不同。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时,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未确定时,以全部未清偿金钱债务为基数。
(3)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起始日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终止日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提醒:
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较为复杂,不同案情计算方式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计算基数
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以文书确定的未清偿本金作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若未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计算基数为全部未清偿金钱债务。
(二)准确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按照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乘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再乘以迟延履行期间来计算。
(三)确定计算起止时间
起始日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终止日为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若分次履行,相应部分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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