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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导致死亡会判多少年

陈** 云南-昆明 交通肇事咨询 2025.11.30 16:27:18 398人阅读

逃逸导致死亡会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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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致其死亡,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最高判死刑。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的,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要是在交通肇事后把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并隐藏或遗弃,导致被害人无法获得救助死亡,这种行为性质恶劣,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量刑并非固定,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

如果遇到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量刑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准确且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2025-11-30 22:45: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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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危害极大,“因逃逸致人死亡”指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依刑法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藏或遗弃致其无法获救助死亡,则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最高判死刑。

为减少此类恶劣行为发生,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公众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让人们认识到逃逸后果的严重性。
2.完善交通监控系统,提高事故现场证据收集能力,增加逃逸者被抓获的几率。
3.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法律公正实施,起到威慑作用。

2025-11-30 21:00: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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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犯罪中的严重情形,是指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死亡,这种情况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体现了法律对漠视生命、逃避责任行为的严厉惩处。
(2)若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遗弃,导致被害人无法获救助死亡,性质转变为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死刑。这种行为主观恶意更大,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
(3)司法量刑时会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以确保判决公平合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提醒: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救助伤者并报警,切勿逃逸或实施遗弃行为,否则将面临严重法律后果。不同案情对应法律后果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30 20:1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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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并积极救助伤者,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避免因逃逸导致伤者得不到救助死亡而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
(二)绝对不能在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否则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三)若不幸发生事故,要保持良好的悔罪表现,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这在量刑时会被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5-11-30 19:1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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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按规定要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肇事人逃避法律追究逃跑,让被害人没得到救助死亡。
2.若肇事人把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藏或遗弃,导致被害人无法获救助死亡,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最高可判死刑。
3.司法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

2025-11-30 17:25:00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新增加的第三个罪刑阶段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论界与实践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其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第二,“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第三,是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量刑是否要以逃逸行为之前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为必要前提,第四,是“新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情况。下面笔者将对以上问题作出详细论述。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关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内容,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一,认为属于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罪后表现,其行为与罪过均与前两个罪刑阶段相同,只是情节不同,因而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属于情节加重犯;其二,认为是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其三,认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人违章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急于逃窜,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第二、行为人肇事后,遵守了第一次违反的注意义务,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义务,而这一疏忽造成了第二次肇事,致使前次肇事受害者之外的其他人死亡。其四,“因逃逸致人死亡”因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二次交通肇事: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笔者认为,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应当首先从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层面来考虑。首先,刑法增设的这一条款反映了当时的司法实践同犯罪作的实际需要。从司法实践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调查结果显示来看,几近50%的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罪责而逃逸,使被害人因此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进一步扩大,也给公安交警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腐化了社会善良的风俗,而且直接造成了不必要的更大的损失,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此类状况的发生,立法者认为有必要对于逃逸的行为人予以加重处罚,并基于此,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第三个罪刑阶段。所以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逃逸致人死亡应该是指那些肇事者因为害怕承担罪责,而驾车逃窜,以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形。其次,从立法技术上看,交通肇事罪共分为三个罪刑阶段其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三个罪刑阶段分别以以分号相隔,法定刑的立法模式也是衔接型中的由轻到重的递进方式。可见立法者认为这三个罪刑阶段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由轻到重。 同时这三个罪刑阶段中两次出现“逃逸”,其中,第二个罪刑阶段要求交通肇事后逃逸,在司法解释中将其进一步明确为逃逸之前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且侧重点在于强调肇事后逃逸这一行为,以之作为加重法定刑的情节。而第三罪刑阶段中的逃逸并未要求“交通肇事后”,司法解释也只将其具体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也没有明确这里的“逃逸致人死亡”是否要求其之前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我们既可以理解为这有可能是基于立法力求文字简洁的考虑,而默认了此中的逃逸要求有交通肇事罪为前提,也可以认为立法者认为此处是否要求前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重要,因为此处的侧重点在于逃逸这一行为导致的被害人死亡这样一种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因为有了这样一种严重的后果,才有必要将对逃逸这样行为的处罚法定刑提到更高的档次。

您好,关于毒驾逃逸导致人死亡会判多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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