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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下来后对方不给钱咋办

杨** 吉林-白城 仲裁咨询 2025.11.30 09:57:09 369人阅读

仲裁裁决书下来后对方不给钱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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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若对方不给钱,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先确认裁决书生效,其一般会写明生效时间。

2.准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通常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3.法院受理后,会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财产。若其有能力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会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担刑责。

2025-11-30 17:1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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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给钱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解析:
当仲裁裁决书生效且对方不履行给钱义务时,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权益。首先要确认裁决书生效,其通常会明确生效时间。接着需准备强制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会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会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承担刑事责任。若你在仲裁裁决执行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30 16:2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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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给钱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权益,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还可能担刑责。
2.解决措施与建议:
-确认裁决书生效,仔细查看裁决书中明确的生效时间。
-准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等必要材料。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后积极配合执行工作,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信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及时向法院反映,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11-30 14:3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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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给钱义务,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保障权益。确认裁决书生效是首要步骤,其生效时间一般会在裁决书中明确标注。
(2)申请强制执行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齐全才能顺利启动执行程序。
(3)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通常是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选择正确的法院管辖至关重要。
(4)法院受理后会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财产等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会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承担刑事责任。

提醒:
申请强制执行要确保材料准备完整准确。不同案件情况有别,若遇复杂问题,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30 12:47: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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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裁决书生效:仔细查看裁决书明确的生效时间,只有生效的裁决书才能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二)准备申请材料:准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等必要材料。
(三)选择管辖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四)等待法院执行: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划拨等执行操作。若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会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5-11-30 11:40:1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对仲裁裁决书不服怎么救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此,裁决书已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可以申请执行。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书不服应该怎么办呢?只有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1)、申请撤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仲裁法》第60条规定:人民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仲裁法》第61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2)、申请不予执行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3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注: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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