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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协议无效情形:仲裁事项超法定范围,像婚姻、收养纠纷;由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一方胁迫对方订立;对仲裁事项或委员会约定不明且未达成补充协议。
2.效力异议处理:可请求仲裁委决定或法院裁定。双方分别请求时,由法院裁定。
3.提出时间要求:有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025-11-30 11:5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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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仲裁协议在约定仲裁事项超范围、当事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胁迫订立、仲裁事项或委员会约定不明且无补充协议时无效;对其效力有异议可请求仲裁委决定或法院裁定,一方选仲裁委另一方选法院时由法院裁定,且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仲裁有其适用范围,像婚姻、收养等纠纷不在可仲裁范围内,若仲裁协议约定此类事项则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订立的仲裁协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受胁迫订立的仲裁协议违背真实意愿,同样无效。当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该仲裁协议也会被认定无效。在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时,法律赋予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或法院裁定的权利,若双方选择不同,以法院裁定为准,并且异议需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如果您在仲裁协议效力方面存在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11-30 11:1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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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无效情形有约定仲裁事项超法律规定范围,像婚姻、收养纠纷;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协议;一方胁迫对方订立的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且未达成补充协议。
针对这些情况,若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存异议,可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或法院裁定,当一方求仲裁委决定、另一方求法院裁定时由法院裁定,且需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为避免仲裁协议无效,订立协议时应确保仲裁事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议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协议订立过程无胁迫。同时,要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若有不明之处及时达成补充协议。
2025-11-30 10:27: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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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仲裁协议无效存在多种情形。当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像婚姻、收养等纠纷,这类纠纷不适合仲裁,仲裁协议自然无效。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3)若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这样的仲裁协议也应认定无效。
(4)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当事人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同样无效。
(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时,可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或法院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裁定的,由法院裁定,且需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提醒:
签订仲裁协议时要确保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表意真实明确。对仲裁协议效力有疑问,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处理,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1-30 09:5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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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要避免仲裁协议无效,在签订时需确保约定的仲裁事项在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内,不涉及婚姻、收养等不可仲裁的纠纷。
(二)保证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防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订立。
(三)签订过程要遵循自愿原则,杜绝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
(四)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若约定不明确,应及时达成补充协议。
(五)当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时,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或法院裁定,若双方选择不同,以法院裁定为准,且需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2025-11-30 08:57: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