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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后怎样变更主贷款人

李* 浙江-湖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30 06:49:55 303人阅读

诉讼离婚后怎样变更主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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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银行同意。贷款合同是借贷双方约定,变更主贷款人是合同主体变更,银行会审批新主贷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二)准备相关材料。包括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双方身份证、原贷款合同等,用于证明婚姻关系变化及债务分配情况。
(三)与银行重新签订贷款合同。明确新主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若有抵押等担保情况,办理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
(五)注意税务、征信等方面影响,按规定处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后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2025-11-30 11:15: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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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银行许可:由于变更主贷款人属于合同主体变更,所以要先取得银行同意,银行会审核新主贷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2.准备相关材料:一般要准备离婚证、法院文书、身份证、原贷款合同等,以此证明婚姻与债务情况。
3.重新签订合同:与银行重新签约,明确新主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4.办理抵押变更:涉及抵押担保,需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5.处理后续影响:注意税务、征信等方面影响,按规定处理,保障权益避免纠纷。

2025-11-30 10:5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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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诉讼离婚后变更主贷款人,需取得银行同意,准备相关材料,与银行重新签订贷款合同,涉及抵押等情况还需办理变更登记,同时要处理好税务、征信等方面影响。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变更需当事人协商一致。贷款合同中变更主贷款人属于合同主体变更,所以必须取得银行同意,银行会审批新主贷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准备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材料,是为了证明婚姻关系变化和债务分配情况,以便银行进行审核。重新签订贷款合同能明确新主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若有抵押等担保情况,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是保障担保有效性的必要措施。变更主贷款人可能在税务、征信等方面产生影响,按规定处理才能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后续纠纷。如果在诉讼离婚后变更主贷款人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30 08:5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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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离婚后变更主贷款人需谨慎操作,要遵循规定流程并关注相关影响。贷款合同的主体变更需银行审批,只有在银行同意且满足贷款条件时,才能继续后续流程。
2.解决措施与建议如下:
-先向银行提出变更主贷款人的申请,积极配合银行审核,证明新主贷款人具备还款能力。
-认真准备所需材料,如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双方身份证、原贷款合同等,确保材料完整准确。
-与银行重新签订贷款合同,明确新主贷款人的权利义务。若有抵押等担保情况,及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关注变更主贷款人在税务、征信等方面的影响,按规定处理,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避免后续纠纷。

2025-11-30 08:03: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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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银行同意是关键前提。贷款合同的主体变更需银行审核新主贷款人是否具备贷款资格,这是基于合同约定和银行风险控制的要求。
(2)准备材料是必要环节。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能证明婚姻关系变化和债务分配情况,为变更提供依据。
(3)重新签订合同明确权责。与银行重新签订贷款合同,能清晰界定新主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4)担保变更要及时办理。若有抵押等担保情况,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可保障银行债权和新主贷款人权益。
(5)关注相关影响。变更主贷款人可能在税务、征信等方面产生影响,按规定处理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提醒:变更主贷款人涉及诸多法律和金融问题,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30 07:38:06 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您好,关于民事诉讼被告主体可否申请变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在民事审判的实践中,经常发生原告的被告不是对诉讼请求承担责任的人,而被告要求变更、追加当事人的问题(比如说民工追讨工资案件,原告应公司,却错将工头作为被告,被告答辩要求追加公司或变更公司为被告)。对此问题实践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不同意被告变更、追加当事人,以当事人不适格,简单的以裁定驳回或判决驳回结案,让原告另行;第二种意见是同意被告变更、追加当事人,便利当事人诉讼;第三种意见是通过审判人员行使释明权,让原告同意变更、追加被告,继续诉讼。第一种意见认为: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或者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更换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已经废除,不能适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更换当事人,所以不能同意被告变更、追加当事人。其具体理由是:一、当事人的更换有悖于“无诉即无审判”的诉讼原理。二、同意更换当事人是对原告的偏袒,容易造成原告的滥诉。三、更换当事人不利公正审判。同意被告变更、追加当事人,违背民事诉讼法“无诉即无审判”的诉讼原理,有违法官居中裁判的司法理念,职权主义色彩太浓,。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同意更换当事人,其理由是在民事诉讼中,并不是完全不作任何调查,只管坐堂问案的“中立者”。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对当事人是否适格,在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时,法官有权变更当事人。法律上的依据有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三种意见认为:第一种意见不同意被告在答辩中申请更换当事人,仅以当事人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或判决驳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两便原则”,不利于民事诉讼制度作用的发挥,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给当事人诉讼带来不便,与司法为民的方针背道而驰。第二种意见虽有合理之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难题,笔者在办理一起雇员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时,原审原告以追加被告未经其同意为由提起再审,原审依据被告某单位的申请追加实际车主为被告,实体处理没有问题,可实际车主没有履行能力,原审原告坚持要求再审改判,再审改判: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审原告还没有意见,原来原审原告准备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另一方的车主。依职权变更当事人本身也于法无据,最高的司法解释没有处理好当事人意志的关系,强调审查,忽视原告的意志,造成实践的尴尬。探寻删除《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条的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民事诉讼法培训班编写的《民事诉讼法讲座》,当时最高的民一庭庭长唐得华解释是“因为实践证明,更换当事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更换与否,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不应由依职权更换,这才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所以赞成或反对变更当事人都不正确,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追加申请后,由审判人员向原告行使释明权,征求原告是否同意变更、追加被告,原告同意的,变更、追加被告后,继续诉讼。原告不同意的,则裁定驳回。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法律上的依据是《法官行为规范》第四十六条(三)项规定:“追加、变更当事人的,写明追加、变更当事人的时间、理由等情况。”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结论:民事诉讼的被告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但是应征求原告的意见,原告同意的,变更、追加被告后,继续诉讼;原告不同意的,则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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