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认定赌博罪的赌资金额需综合考量多种情形,不同赌博类型有不同认定方式,且存在不以赌博论处的情况。
法律解析:对于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的赌博犯罪,赌资数额按网络投注或赢取点数乘以每点实际代表金额认定。开设赌场的,赌资包含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款物、代币、有价证券以及专用银行账户流转的赌资。在聚众赌博案件中,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构成赌博罪。不过,赌资需是实际用于赌博的资金财物,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以及收取正常费用的棋牌室经营行为等,不按赌博论处。赌博不仅会对个人、家庭造成危害,还会扰乱社会秩序。如果对赌博罪的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认定赌博罪的赌资金额需全面考虑不同情形。网络赌博犯罪,可按网络投注或赢取点数乘每点实际金额认定赌资;开设赌场的,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款物、代币、有价证券及专用银行账户流转的赌资都算在内。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构成赌博罪。
为准确认定,建议:1.执法人员仔细审查网络赌博的投注、赢取记录及资金流转情况,准确计算赌资。2.对于开设赌场案件,全面清查现场及专用银行账户,防止赌资漏算。3.严格区分赌博与正常娱乐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及正常经营棋牌室行为不算赌博。
法律分析:
(1)计算机网络赌博犯罪中,赌资按网络投注或赢取点数乘以每点实际代表金额认定。这是因为网络赌博形式特殊,如此认定能准确衡量涉及资金规模。
(2)开设赌场的赌资包含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款物、代币、有价证券,以及专用银行账户流转的赌资,全面涵盖了赌场运营中的各类涉赌资金。
(3)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构成赌博罪,这明确了聚众赌博入罪的量化标准。
(4)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以及棋牌室正常经营行为不以赌博论处,体现了法律对正常娱乐和经营活动的区分保护。
提醒:
判断是否构成赌博罪需准确界定赌资,避免将正常娱乐活动误涉赌博。不同案情认定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计算机网络赌博犯罪,按网络投注或赢取点数乘以每点实际代表金额认定赌资。
(二)开设赌场的,赌资包含当场查获用于赌博的款物、代币、有价证券及专用银行账户流转的赌资。
(三)聚众赌博中,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或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构成赌博罪。
(四)实际用于赌博的资金财物才算赌资,不以营利为目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活动,以及正常收取费用的棋牌室经营行为,不算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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