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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损害赔偿如何主张

赵* 吉林-松原 离婚咨询 2025.11.28 15:44:01 407人阅读

离婚损害赔偿如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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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无过错方主张赔偿,需符合法定情形,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
2.若诉讼离婚,无过错方应在诉讼中提请求;协议离婚的,可在登记后三年内提,但协议时放弃的除外。
3.要准备证据,像报警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明对方过错及自身损害。
4.法院会综合多种因素定赔偿额,符合条件且证据足,请求通常会获支持。

2025-11-28 21: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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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需满足法定情形,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准备好证据,符合条件且证据充分时请求通常会获支持。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若要主张赔偿,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需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协议离婚时,可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三年内提出,但协议时已明确放弃的除外。同时,需准备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对方过错行为及自身损害。法院会综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判定赔偿数额。所以,无过错方在满足法定情形且证据充分时,损害赔偿请求一般能得到法院支持。若遇到离婚损害赔偿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1-28 19:42: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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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需满足法定情形,如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符合条件且证据充分时请求通常会获支持。
1.提出请求的时间:无过错方应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该请求。若选择协议离婚,可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三年内提出,但协议时已明确表示放弃的除外。
2.证据准备:需准备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以此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以及自身因此受到损害。
3.赔偿数额判定:法院会综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定赔偿数额。

建议无过错方及时收集有力证据,在规定时间内合理合法主张权益。

2025-11-28 19:24: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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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时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有法定情形,像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只有在这些法定情形下,无过错方才具备主张赔偿的基础。
(2)主张赔偿的时间有要求。在离婚诉讼中可直接提出;若协议离婚,可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三年内提出,但协议时明确放弃的就不能再主张。
(3)证据准备很关键。需准备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聊天记录等证据,以此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行为以及自身受到损害。
(4)法院判定赔偿数额会综合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若符合条件且证据充分,无过错方的请求通常会获支持。

提醒:
主张损害赔偿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且严格遵守主张赔偿的时间限制。因具体案情不同,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2025-11-28 17:35: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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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过错方若想主张损害赔偿,在诉讼离婚时需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若为协议离婚,可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三年内提出,不过协议时明确表示放弃的不能再提。
(二)要收集并准备好相关证据,像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聊天记录等,以此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以及自身受到损害。
(三)等待法院根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5-11-28 16:55:0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离婚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中并没有子女非亲生这一项,也就是说对此法律上无明文规定。针对此种情况,在法律界有两种意见,下文通过案例来进行相关介绍。李某(女)在1月与张某通过相亲认识,在2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生下一子张三。张某沉浸在喜得子的喜悦之中,可数个月过去,张某发现孩子张三跟自己不是很像,也不是很像李某,想起同事的玩笑“这孩子既不像你也不像他妈,莫非不是你的”又想到孩子是早产出生的,越想越可疑,于是张某于5月偷偷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是儿子张三跟自己没有亲子血缘关系,张某十分愤怒,向提出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是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是否应该支付给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此,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李某有“借夫生子”的行为,但是婚后李某并无不忠行为,再者张某很快就发现儿子不是亲生的,并没有支付多少抚养费,也没有给张某造成多大损失,更谈不上精神损害,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对张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李某不应该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生下了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孩子张三,相当于给张某带了绿帽子,对张某的精神方面确实造成了伤害,张三就是最明显的证据,同时,李某隐瞒孩子非张某亲生的事实也构成了抚养欺诈,造成了张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构成侵权,作为侵权人,李某理应承担赔偿精神损害的侵权责任,由此可知李某应该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李某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李某在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生下了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张三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可以认定认李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形。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在一审期间,张某就有权行使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但需要提供造成张某精神损害的证据。根据案情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隐瞒张三非张某亲生的事实,使张某承担了张三的抚养义务,造成了张某的财产损失,这是欺诈性抚养,其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与此同时,也对张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而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张三就是证明造成张某一定财产损失和严重精神损害最明显的证据。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李某“借夫生子”的行为构成侵权,对张某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李某应该支付张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是否要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要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张某抚养非亲生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从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综上所述:从婚姻法角度,张某“借夫生子”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属于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张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含精神赔偿),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张某“借夫生子”的行为构成侵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张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张某抚养非亲生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后,李某应该按照确定的金额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您好,针对您的能怎么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如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于“无过错者”,有过错者是无法请求和获得赔偿的。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三、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四、无过错方的损害损害赔偿请求只能针对其配偶。离婚赔偿涉及到第三者的必须是共同侵权,若不是共同侵权,第三者就没有赔偿责任,更不用说参与诉讼了。如因为第三者的关系,配偶一方对配偶或家庭成员实施的虐待、遗弃和暴力行为,因其并非是第三者的直接侵害行为,而只是配偶一方的单独侵害,并不构成共同侵权,第三者不是赔偿义务主体,也就根本不应该参与诉讼。五、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六、“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八、“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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