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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前能否进行和解

李* 北京-石景山区 司法鉴定咨询 2025.11.28 06:15:19 396人阅读

伤情鉴定前能否进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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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伤情鉴定前,双方基于自愿就民事赔偿等事项和解是合法有效的,和解协议属于民事合同,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就受法律保护。
(2)伤情鉴定结果会对案件性质和赔偿数额产生影响。若构成轻伤以上,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即便和解,司法机关仍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积极赔偿并获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
(3)若后续发现和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撤销协议。

提醒:
和解时要充分考虑伤情鉴定结果的不确定性,签订协议应谨慎。若对协议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8 14:3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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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伤情鉴定前和解,双方要基于自愿原则签订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达成和解后,若伤情鉴定构成轻伤以上,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
(三)若后续发现和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撤销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5-11-28 12:49: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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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情鉴定前能和解。在这期间,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具法律效力。只要不违法违规、不损害他人权益,就受法律保护。
2.伤情鉴定结果会影响案件性质和赔偿金额。若构成轻伤以上,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和解不影响司法机关追责,但积极赔偿获谅解可影响量刑。
3.若和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当事人可依法撤销协议。

2025-11-28 11:03: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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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伤情鉴定前可以和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受法律保护,但伤情鉴定结果可能影响案件及赔偿,且和解协议存在可撤销情形。
法律解析:
在伤情鉴定前,双方基于自愿原则就民事赔偿等达成的和解协议,本质是民事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便受法律保护。然而,伤情鉴定结果至关重要,若构成轻伤以上,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即便双方和解,司法机关仍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作为量刑情节。此外,若后续发现和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撤销。在处理此类情况时,由于涉及法律规定较多且复杂,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8 09:17: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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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情鉴定前可以和解,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民事赔偿等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不损害他人权益就受法律保护。
2.要重视伤情鉴定结果,它会影响案件性质和赔偿数额。若构成轻伤以上涉及刑事犯罪,和解不影响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积极赔偿获谅解可作量刑情节。
3.若后续发现和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当事人可依法请求撤销协议。

建议双方和解时充分考虑伤情可能的鉴定结果,签订协议时明确各项条款。达成和解后积极履行协议内容,若出现上述可撤销情形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11-28 07:52:36 回复

鉴定,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为了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专门性意见的活动。鉴定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正确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作用。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准确,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认定案件的事实,尤其涉及到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充分利用科学技术进行鉴定,可以收到其他证据无法取代的效果。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中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这里的“专门性问题”,是指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属于案件证明对象范围内的,仅凭直观、生活经验或者逻辑推理无法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必须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事项,如血型的确定、精神疾病的认定等。专门性问题不属于公众知道的普通知识的范畴,要对这些问题作出正确的认识和判断,需要具有某些方面的专门知识,或者需要具有专门的技能。治安案件往往会涉及到专门性问题,如对人身伤害的认定、对毒品等物品性质的认定等。如果涉及到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就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鉴定。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对某项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当然,并不是每个案件都会涉及到鉴定问题,有的案件不存在专门性问题,就不需要进行鉴定;有的案件比较复杂,可能要进行多项鉴定。对于哪些事项属于专门性问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公安机关进行鉴定,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从事的活动。所谓的“专门知识”,是指人们在某一领域的生产劳动及科研实践中积累起来的知识经验,是人类在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过程中形成的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如通过医学设备检查被侵害人的伤害程度或者通过血型同一性认定来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等。在长年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掌握了某项技能,因此对脚印、指纹等具有超常的识别和辨认能力的,也属于专门知识。“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是指掌握了某个专业领域较为全面深入的知识,或者熟练掌握某些技能,因此可以对常人不能解决的问题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人员。“指派”,是指由公安机关内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对相关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各级公安机关为了工作需要,在内部普遍设立了技术部门,对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协助办案人员查明案情。这些机构的形式是多样的,既包括设在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部门,如技术鉴定处、科、室等,也包括侦查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如研究所等。如果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内部的专业技术人员无法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也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是专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或者教学科研机构、专业技术部门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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