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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归属由哪个管辖

蔡* 安徽-铜陵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1.27 02:56:07 364人阅读

子女抚养权归属由哪个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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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子女抚养权归属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特殊情况:对不在中国居住、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若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不同法院辖区,这些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

2025-11-27 08:0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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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子女抚养权归属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况如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时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多个被告在不同辖区的各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子女抚养权归属纠纷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当被告出现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等情况时,为了方便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存在多个被告且他们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分布在不同法院辖区,这些法院都有管辖权。在遇到子女抚养权归属纠纷时,当事人要准确判断管辖法院,然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权益。如果您在子女抚养权归属纠纷的管辖法院判断或诉讼过程中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27 06:2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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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抚养权归属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存在特殊管辖情况,对于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当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分布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时,各法院均有管辖权。
4.解决措施与建议:纠纷当事人需先明确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判断是否存在特殊管辖情形。若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便利的法院提起诉讼,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

2025-11-27 05:5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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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子女抚养权归属纠纷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特殊情形里,针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当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分布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这些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选择向其中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以解决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

提醒:
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需准确提供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信息。不同案情对应管辖法院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7 04:4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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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情况下,子女抚养权归属纠纷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就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遇到特殊情况,比如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此时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就向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若有多个被告,且他们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分布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那么这些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025-11-27 04:33:41 回复

一、军人离婚由哪个管辖1、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方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管辖。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地方当事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此类案件可分二类:一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提起离婚诉讼,由军人所在单位的军事管辖。法律依据是《规定》第二条:“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提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二是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此种情况《规定》没有明确,但从《规定》第二条所表述的语言上,应该理解为给地方当事人的一种选择权。即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提讼的,军事应当受理;但并不排除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提讼。依据《民诉意见》第11条第1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该种情况,由原告住所地管辖。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第九条规定“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规定》颁行后,《民诉意见》第11条是否还有效。笔者认为《规定》规定的是“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提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应当受理:”并未规定地方当事人向地方提讼的情况,二者不冲突,《民诉意见》第11条依然有效。3、军人对地方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4、特殊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管辖。民事诉讼法坚持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审判原则。《规定》第四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管辖的,地方人民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根据两便原则,对当事人住所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军事,或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管辖的,地方人民可以管辖,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除外。二、军人离婚孩子抚养权归谁军人离婚时,确定子女的抚养权与在一般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权是一样的。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因为军人的执业特殊性,致使其配偶与军人离婚时,在离婚条件、离婚程序上受到很多限制。虽然不存在社会上流传的“军嫂不能离婚”的情况,但是与军人离婚的手续确实比较难办理。如果您是一名军嫂,现在与军人感情破裂,想办理离婚手续,我们建议您最好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详细咨询一下情况。只有了解清楚军婚在离婚时受到的限制,才能避开这些情况,实现离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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