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留所存在下午释放人员的可能性。拘留所释放被拘留人需依据执行拘留的期限按时解除拘留,执行拘留时间按日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算1日。
2.当拘留期满,拘留所应按时解除拘留,发放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财物。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释放时间是上午还是下午,不同拘留所安排不同。
3.一些拘留所会统一在上午某个时间点释放,而部分拘留所会根据收拘时间在下午释放到期人员。
建议拘留所制定统一规范的释放时间标准并提前公示,这样既方便被拘留人员及其家属安排后续事宜,也能提高拘留所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法律分析:
(1)拘留所释放被拘留人需依据执行拘留的期限按时解除拘留,执行时间以日为单位,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算1日。
(2)拘留期满,拘留所应按时解除拘留,发放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3)法律未对释放的具体时间是上午还是下午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各拘留所安排有差异。部分拘留所统一在上午某个时间点释放,也有拘留所会根据收拘时间在下午释放到期人员,所以下午释放人员是有可能的。
提醒:若有亲友被拘留,可提前联系拘留所了解释放的具体时间和相关流程。
(一)被拘留人员及其家属应明确拘留期限的计算方式,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依据此准确推算出拘留结束时间。
(二)家属要提前与拘留所沟通,了解该拘留所释放人员的大致时间安排,若允许可提前到达做好接应准备。
(三)被拘留人员期满释放时,要仔细核对拘留所返还的代为保管财物是否齐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这里虽未直接规定释放时间,但明确了拘留执行及期满相关事宜,表明应按时解除拘留,符合上述关于拘留释放的阐述。
1.拘留所释放被拘留人员,需按执行拘留期限按时解除拘留。执行时间按日算,从收拘当日到次日为一日。
2.拘留期满,拘留所应按时解除拘留,发解除拘留证明书,返还代为保管财物。
3.法律没明确释放时间是上午还是下午,各拘留所安排有别。有的上午统一释放,有的按收拘时间在下午释放到期人员,所以下午有释放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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