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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原告不出庭咋判决

母* 新疆-石河子 判决执行咨询 2025.11.26 08:31:49 335人阅读

民事二审原告不出庭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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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应严格遵守传票传唤按时出庭,若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不可抗力等,要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申请延期审理。

(二)若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以保障自身在二审中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025-11-26 15:24: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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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二审时,原告经传票传唤却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法院会按撤诉处理,二审程序就此终结,一审判决生效。

2.原告本就有按时参加诉讼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就相当于放弃二审主张权利的机会。

3.若有正当理由,如突发重病、遇不可抗力等,原告要及时向法院说明并提供证明,法院会酌情决定是否延期审理等。

4.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原告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2025-11-26 13:38: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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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民事二审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按撤诉处理,二审程序终结,一审判决生效;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也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原告在诉讼中有按时参加的义务。在民事二审里,若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就会被视为放弃二审主张权利的机会,法院按撤诉处理,二审程序随之终结,一审判决生效。不过,要是原告存在正当理由,像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不可抗力等,需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法院会依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或采取其他举措。而且,若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若遇到类似复杂的二审诉讼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6 12:07: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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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二审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按撤诉处理,二审程序终结,一审判决生效。这是因为原告有按时参加诉讼的义务,未出庭且无正当理由可视为放弃二审主张权利机会。
2.若原告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不可抗力等,要及时向法院说明并提供证明,法院会依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或采取其他措施。
3.若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二审诉讼。这样既保障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25-11-26 10:4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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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事二审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按撤诉处理,二审程序终结,一审判决生效。这体现了法律对诉讼秩序的维护,原告按时出庭是应尽义务,无故缺席视为放弃二审权利。
(2)若原告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像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不可抗力等,需及时向法院说明并提供证明。法院会依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或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原告合理权益。
(3)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时,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以确保自身诉求能在二审中得到表达。

提醒:
原告在二审期间务必重视出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要及时与法院沟通并提供证明,不同情况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获精准分析。

2025-11-26 09:54:16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我国现行诉讼法虽然没有严格规定当事人陈述的种类,但是根据不同的标准,仍可以对当事人陈述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确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主动地提出一定事实作根据,以证明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存在的陈述。例如,原告向详细地讲述了被告曾于某日某地向其借款若干元,但至今未还等情况,要求确认该借款关系之存在并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及其利息。在这里,原告向的“讲述”即为确认性陈述。经审理,如果查明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属实,就要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可见,确认性陈述具有主动性、性和利己性的特点,不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相关的陈述,一方当事人皆可主动地向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而否定性陈述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列举事实,否认争议中某种事实或认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根本不存在的陈述。例如,上述案件中被告作出已将借款偿还于原告的陈述,而否认原告所说的“至今未还”这一回事。在这里,被告的陈述即为否定性陈述。可见,否定性陈述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和利己性的特点,是针对另一方当事人作出的不利于他的陈述而作出的一种反应,以否定对方,保护自己。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确认性陈述和否定性陈述中当事人的态度不同,但两者都是当事人出于利己的考虑而作出的不同反应。与上述两种陈述不同,承认性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地承认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或请求的陈述。例如上例中被告作出其曾向原告借款并至今未还的陈述,即为承认性陈述。承认性陈述一般对陈述者来说是不利的,是当事人陈述的一种特殊形式。2.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所谓书面陈述,是指当事人运用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加以表达出来。典型的如状、答辩书等。原告在诉状中必须指明他提出要求所根据的情况和能够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因此,在诉状中必然包含着作为证明手段的当事人书面形式的陈述。被告在答辩书中,可以承认原告指出的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也可以否认这些事实而提出另一些事实。在这里,被告的“承认”、“否认”、“提出”,皆为书面陈述。所谓口头陈述,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方式将有关案件事实的情况直接表达出来。在询问当事人、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表达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时。往往直接用口头方式。一般来说,在诉讼中,既有书面陈述又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缜密,口头陈述朴实,两者各有所长,可以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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