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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享有探视权的条件是啥

许* 北京-房山区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1.26 09:21:06 455人阅读

离婚后享有探视权的条件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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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无需额外条件,仅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可能被法院中止,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离婚判决或协议确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就自然拥有探视子女的权利。这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权,目的是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和对子女的关心教育。但如果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像探望人有暴力倾向、患有传染性疾病等,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除后,探视权应当恢复。所以,除非有法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会受到法律保护。如果在探视权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6 13:0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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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视权,这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权,旨在保障情感交流与子女教育,除法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外,应受法律保护。只要离婚判决或协议确定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无需额外条件即享有该权利。

若父或母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像探望人有暴力倾向、传染性疾病等情况。但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为保障探视权合理行使,一是抚养方应积极配合,不能故意阻碍;二是若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应及时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三是当不利于子女的情形消失,不直接抚养方有权要求恢复探望,双方应理性处理。

2025-11-26 12:1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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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无需额外条件,这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身份权,目的是保障其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和对子女的关心教育。
(2)若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如探望人有严重暴力倾向、传染性疾病等,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
(3)当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确保不直接抚养方的合法权利。

提醒:
若行使探视权过程中出现争议,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6 11:24: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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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积极行使探视权,按照离婚判决或协议约定的时间、方式去探望子女,以此保障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和对子女的关心教育。
(二)若直接抚养方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不直接抚养方可通过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障自己的探视权。
(三)若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直接抚养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当中止事由消失,不直接抚养方可申请恢复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11-26 11:13: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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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只要离婚判决或协议确定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自然就享有探视权,无需其他条件。
2.若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比如探望人有暴力倾向、患传染性疾病等。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3.探视权是基于亲子关系的身份权,保障不直接抚养方与孩子的情感交流和教育。除非法定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探视权受法律保护。

2025-11-26 11:10:12 回复

一、什么是探视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视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的权利”。探视权,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规定探视权是未成人获得父爱、母爱等婚姻家庭权利的具体体现。从法理上说,探视子女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这种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对子女的探视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非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剥夺。所以,探视权既是父母的权利,实质上,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的义务。二、离婚后行使子女探视权需要对方同意吗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视孩子,即行使探视权,需要对方同意吗探视权,一般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行使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联络、对其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应该得到保护。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把探视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并于其他亲权而加以保护,如果探视行为没有对子女利益造成侵害之危险,探视权是不可以随意中止的。因此,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视孩子不需要对方的同意,并可要求对方配合,当然,行使探视权也要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探视权不仅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孩子的权利,如果探视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可能导致探视权的中止。目前,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谁扶养孩子谁就有决定孩子一切的错误想法,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准对方探视或者横加干涉,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将孩子藏匿起来,把孩子当作报复对方的手段,或者给孩子灌输错误思想,让孩子不愿意见另一方,这一切均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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