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指定监视居住场所有条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住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妨碍侦查”包括毁灭证据、嫌疑人自残逃跑等情况。
3.指定居所不能是羁押场所和专门办案场所。
结论:
适用指定监视居住场所有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且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指定居所不能是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定监视居住场所的适用情况有明确界定。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情况,若存在如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等“有碍侦查”的情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不过,指定的居所不能是羁押场所和专门的办案场所,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若遇到涉及指定监视居住场所适用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1.指定监视居住场所适用需满足特定条件。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在指定居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
2.“有碍侦查”情形多样,如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逃跑;可能使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犯罪嫌疑人在住处执行有人身危险;其家属或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等。
3.指定居所不能为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
解决措施和建议:公安机关应严格审查适用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尤其是“有碍侦查”的判断要严谨。同时,加强对指定居所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指定监视居住场所有严格条件限制。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这为特殊情况的监管提供了依据。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能在指定居所执行。“有碍侦查”涵盖多种情形,如可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导致嫌疑人自残逃跑、引起同案犯逃避等,这些规定是为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
(3)指定居所不能是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这是为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基本权利,避免其受到不适当的对待。
提醒:
适用指定监视居住有严格法律规定,相关部门需严格依法操作。当事人若遇到此类情况,因案情差异大,建议咨询以获取准确分析。
(一)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可安排在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
(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出现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等“有碍侦查”情形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能在指定居所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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