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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时遗弃证据如何收集

蒋* 云南-临沧 离婚咨询 2025.11.25 14:15:03 352人阅读

诉讼离婚时遗弃证据如何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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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邻居、居委会工作人员等作为了解情况的第三方,他们的书面证言能直观呈现一方对另一方或家庭成员不履行扶养、照顾义务的遗弃行为,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2)医疗记录是重要的客观证据。被遗弃方因无人照顾生病就医的病历、诊断证明等,能清晰反映其在需要照顾时被遗弃的状况,具有较高的证明价值。
(3)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电子证据也不容忽视。其中一方明确表示不管另一方或体现长期不履行照顾义务的内容,可从侧面印证遗弃行为的存在。
(4)报警记录是关键的官方证据。警方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能证明遗弃事实的发生,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

提醒:收集证据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同时,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5 19:3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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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人证言方面,要注意让证人详细描述所了解的遗弃行为情况,比如遗弃行为发生的时间、频率、具体表现等,并且证人最好能出庭作证,增强证言的证明力。
(二)留存医疗记录时,要确保病历、诊断证明等资料完整,上面应清晰显示就医时间、病情等信息,能直接关联到被遗弃与生病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保留相关聊天记录、短信、邮件时,要保证内容未被删减、篡改,可通过截图、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
(四)报警记录收集后,可向警方申请调取完整的出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以准确反映遗弃事件的全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025-11-25 18:47: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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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收集遗弃证据方法如下:
收集证人证言,找了解情况的邻居、居委会人员等,让他们写书面证言,证明遗弃行为。
留存医疗记录,被遗弃方因病就医的病历、诊断证明等,能体现被遗弃状况。
保留聊天记录等,若其中有一方不管另一方的内容,可当证据。
重视报警记录,因遗弃报警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可证明遗弃事实。收集证据要合法有效,助力诉讼。

2025-11-25 18:15: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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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诉讼离婚收集遗弃证据可从收集证人证言、留存医疗记录、保留相关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获取报警记录等方面着手,且要合法合规保证证据真实有效。
法律解析:
在诉讼离婚中,遗弃证据对于证明一方存在遗弃行为至关重要。证人证言能从了解情况的第三方角度证明遗弃事实,邻居、居委会工作人员等的书面证言具有一定证明力。医疗记录可直观反映被遗弃方在需要照顾时的状况,是证明遗弃行为存在的有力材料。相关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电子数据,若体现出一方不履行照顾义务,能作为辅助证据。报警记录更是官方记录,警方的出警记录和询问笔录能直接证明遗弃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是认定事实、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关键。若在收集证据或诉讼离婚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2025-11-25 16:52: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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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收集遗弃证据可从多方面入手。收集证人证言、留存医疗记录、保留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以及获取报警记录,这些证据都能为证明遗弃行为提供有力支撑。

1.收集证人证言,可寻找了解情况的邻居、居委会工作人员等,让其出具书面证言,证明遗弃行为存在。
2.留存医疗记录,若被遗弃方因病就医,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等能证明其在需要照顾时被遗弃。
3.保留相关聊天记录、短信、邮件等,其中体现一方不履行照顾义务的内容可作为证据。
4.报警记录很关键,曾因遗弃问题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等可证明遗弃事实。
需注意收集证据要合法合规,确保证据真实有效,为诉讼提供有力支撑。

2025-11-25 15:13:1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遗弃罪需要什么证据才可以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罪属于自诉案件,主要靠当事人自己收集证据。收集的相关证据应当形成证据链。证据主要包括:(1)遗弃者有义务、能力对被遗弃者进行抚养;(2)遗弃者在多长的时间内没有尽任何的抚养义务;(3)造成的后果。遗弃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自子女出生就自然开始,是无条件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社会所赋与并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它既是一项社会义务,也是一项法律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义务,亦是如此,但这种抚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子女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在特定条件下,孙子女有要求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外孙子女有要求外祖父母抚养的权利,弟妹有要求兄姐抚养的权利。对另一方而吉,则有抚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指向的必须是未成年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弟妹,没有生活能为的子女亦在此列。夫妻相互间的扶养义务,是一项无条件的法律义务。在我国制度下,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抚养对方的义务,也有要求对方抚养的权利,因此,形成了一种抚养和领受抚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狭义的扶养关系。大妻相互间的扶养关系必须是以夫妻关系为前提,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夫妻人身财产关系,一旦这种婚姻关系终止了,那么这种扶养关系亦告终止。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亦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的赡养义务,亦是如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但这种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因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人供养、照顾和关怀。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具体而言,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生活供养、社会教养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在生活上的供养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所谓扶养,是狭义的,专指夫妻之间生活上的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拒绝扶养”即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等。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生活为止;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法律不负有扶养义务的远亲属拒绝扶养的,不应认为是遗弃行为。但是,按照立法精神和道德的要求,具有以下情形的,应认为负有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法律上不负有抚养义务的人抚养成人的人,对抚养人应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长期生活中互相形成的道义上的抚养关系,如老保姆不计较待遇,多年帮助雇主抚育子女、操持家务等,雇用一方言明养其晚年,对于这种赡养扶助关系,应予确认和保护。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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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5 23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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