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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阅卷后能否告知当事人

唐* 新疆-省直辖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1.25 12:46:58 379人阅读

律师阅卷后能否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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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应仔细甄别阅卷内容,明确区分哪些属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不影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信息,仅将此类信息告知当事人。
(二)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流程,在告知当事人信息前,再次确认信息的合规性。
(三)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教育,让其明白信息的保密要求,避免因当事人不当传播导致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2025-11-25 17:36: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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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阅卷后,可把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能公开的内容告知当事人,这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案件,行使辩护权或参与诉讼。

2.涉及保密内容,以及可能影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信息,律师不能告知当事人。

3.律师违规披露信息,可能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律师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适度披露。

2025-11-25 17:0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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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律师可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应公开的阅卷内容告知当事人,但涉及保密内容及可能影响办案的信息不能告知,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适度披露。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律师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将不涉及保密等依法不应公开的阅卷内容告知当事人,能助其了解案件情况,更好行使辩护权或参与诉讼。然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内容以及可能影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信息,律师不能告知当事人。若违规披露,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律师需严格把控披露范围,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事。如果对律师披露阅卷信息的具体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25 15:5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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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可将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应公开的内容告知当事人,这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更好地行使辩护权或参与诉讼,也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职责的体现。

2.对于涉及保密内容及可能影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信息,律师不能告知当事人,违规披露会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律师应严格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适度向当事人披露阅卷信息。建议律师加强对保密规定的学习,明确可披露与不可披露信息的界限;在披露信息时做好记录,以备后续查验;遇到不确定的情况及时咨询司法机关或行业协会,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2025-11-25 14:1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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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律师在阅卷后有将非涉密、非涉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可公开的内容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能让当事人了解案件状况,更有效地参与诉讼。
(2)然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影响司法工作顺利开展的信息,律师不得透露给当事人。
(3)若律师违规披露相关信息,会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律师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合理适度地向当事人披露阅卷信息。

提醒:
律师在披露阅卷信息时要严格把握尺度,避免违规。当事人若对信息披露有疑问,可咨询律师进一步分析。

2025-11-25 13:28:49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有关材料。  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身份证或者律师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人民应当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依法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所能查阅的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查阅的案件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案件的有关材料。  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身份证或者律师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人民应当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必要时,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依法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的限制条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所能查阅的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查阅的案件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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