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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移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周* 黑龙江-双鸭山 离婚咨询 2025.11.25 07:16:46 434人阅读

离婚诉讼移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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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移送要满足这些条件:
一是法院已受理案件,也就是原告提交了离婚诉讼,法院也立了案。
二是受理法院无管辖权。通常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要是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就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不满足这个规定,受理法院就没管辖权。
三是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受理法院得把案子移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满足这些,法院就能依法移送,保障当事人权益和诉讼程序正当。

2025-11-25 13:5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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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诉讼移送需法院已受理案件、受理法院无管辖权且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满足这些条件法院可依法移送。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离婚诉讼移送有明确条件。法院受理案件是前提,这意味着原告提交离婚诉讼且被法院立案。受理法院需无管辖权,离婚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不满足地域管辖规定的受理法院就无管辖权。同时,受移送法院要有管辖权,受理法院需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满足这些条件进行移送,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诉讼程序正当性。若遇到离婚诉讼管辖方面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1-25 12:4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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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进行离婚诉讼移送,需满足已受理案件、受理法院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三个条件。这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诉讼程序正当性。
1.法院已受理案件,指原告提交离婚诉讼且法院已立案。这是移送的基础,若未受理,自然不存在移送问题。
2.受理法院无管辖权,按照法律,离婚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受理法院不符合地域管辖规定,就无管辖权。
3.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受理法院应将案件移送给对该离婚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此,才能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

2025-11-25 10:48: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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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法院受理案件是移送的前提。只有当原告提交离婚诉讼且法院完成立案,才会涉及后续移送问题。这是启动整个诉讼移送流程的基础步骤。
(2)受理法院无管辖权是关键条件。法律明确规定离婚诉讼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受理法院不符合地域管辖规定,就不能继续审理该案件。
(3)受移送法院有管辖权是必要条件。受理法院需将案件移送给对该离婚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这样才能保证案件在合适的法院得到正确审理。

提醒: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要留意法院管辖权问题,若对管辖权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5 10:09: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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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确认法院已受理案件,也就是原告提交了离婚诉讼,并且法院已经完成立案。

(二)要明确受理法院无管辖权。通常,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若受理法院不符合此地域管辖规定,就不具备管辖权。

(三)受移送法院要有管辖权,受理法院应把案件移送给对该离婚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025-11-25 08:51:5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移送管辖的适用具备的条件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人民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二)受理案件的人民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无权审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移送。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的上级人民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继续审理。什么是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是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违背管辖的规定,管辖了其无权管辖的案件或者认为其他司法机关更适合管辖的情况下,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审查权的提出要求该司法机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或更适合管辖的司法机关管辖的主张。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该项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一直没有涉及。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以及、澳门地区等均在刑事诉讼法中对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缺位,导致诉讼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问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对上述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及合理的借鉴,结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建立起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保证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专门管辖的人民有哪些根据人民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军事等专门人民。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有军事、铁路运输。(一)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专门人民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军事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另外司法实践中,存在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辖权争议问题,应该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分别不同情况处理: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和地方人民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管辖。2.地方人民或者军事以外的其他专门管辖以下案件:(1)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2)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3)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4)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二)铁路运输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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