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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担保债权怎么判定

黄** 西藏-林芝 抵押担保咨询 2025.11.25 02:19:37 372人阅读

是否担保债权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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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担保债权是否存在,可从书面合同、意思表示、法定程序和主债权状况四个方面着手。书面合同是认定担保债权的重要依据,保证、抵押、质押等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债权提供担保,可直接认定。即便没有书面合同,若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有担保的意思表示,也能认定保证担保。同时,需完成担保设立的法定程序,如不动产抵押登记、动产质押交付、权利质押出质登记等。此外,担保债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权合法有效存在是其成立的前提。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签订明确的书面担保合同,清晰约定担保事项。
2.保留好能证明担保意思表示的证据。
3.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担保设立。
4.确保主债权合法有效。

2025-11-25 06: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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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书面合同方面,若存在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明确约定为债权提供担保的书面合同,这是判定担保债权存在的关键证据。
(2)意思表示上,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当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也可认定保证担保的存在。
(3)法定程序环节,不同类型的担保有不同的设立程序,像抵押不动产需办理抵押登记,动产质押要交付质押财产,权利质押要按规定办理出质登记等,完成这些程序才能确立担保。
(4)主债权存在方面,担保债权具有从属性,只有主债权合法有效存在,担保债权才成立,若主债权不存在或无效,担保债权也不成立。

提醒:在处理担保事宜时,要确保有书面合同并完成法定程序,注意主债权的有效性,不同案情复杂程度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5 06:20: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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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看书面担保合同,合同中明确为债权提供担保的,像保证、抵押、质押合同等,是判定担保债权的重要证据。
(二)确认有无担保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盖章或按指印,可认定存在保证担保。
(三)检查是否完成担保设立法定程序,如不动产抵押需办理登记,动产质押要交付财产,权利质押按规定办出质登记。
(四)结合主债权情况,担保债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权不合法有效,担保债权也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5-11-25 06:20: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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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担保债权是否存在,可从四方面入手:
一是查看书面担保合同,像保证、抵押、质押合同这类明确为债权担保的,是认定的重要依据。
二是有无担保意思表示,没书面合同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也能认定保证担保。
三是看是否完成法定程序,如不动产抵押登记、动产质押交付、权利质押出质登记等。
四是结合主债权,担保债权从属于主债权,主债权不合法或无效,担保债权也不成立。

2025-11-25 04:3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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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判定是否存在担保债权,可从书面担保合同、担保意思表示、担保设立法定程序和主债权存在等方面着手。
法律解析:根据民法典规定,书面担保合同是认定担保债权的重要依据,像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能明确约定为债权提供担保。即使没有书面合同,若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等,也可认定存在保证担保。同时,完成法定程序是担保设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动产抵押需办理登记等。并且,担保债权具有从属性,主债权合法有效存在是其成立的前提。如果您在判定担保债权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11-25 03:20:20 回复

对于债务担保担保人还债后该如何向债务人追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一、相关法律概念:追偿权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是典型的人保、典型的约定担保。即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追偿权行使时间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担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并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二、追偿范围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范围是其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过程中所受到的损害等。三、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四、承担保证责任怠于通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造成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五、抗辩权不行使的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的费用,使得债务范围扩大,对扩大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六、其他保证人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不予支。七、诉讼时效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八、追偿方式保证人在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直接申请执行,另行向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不予支持。九、追偿权丧失保证人未向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无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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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7 155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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