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债务纠纷里,若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有多笔同类债务,且还款不足以还清全部债务,若无其他约定,由债务人在还款时指定还哪笔。若未指定:
先还已到期的;都到期的,先还担保少或无担保的;担保情况一样,先还负担重的;负担相同,按到期先后还;到期时间相同,按比例还。
2.若还款没说清是本金还是利息,先抵充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抵充利息,最后抵充主债务。
结论:
债务纠纷中债务人给付不足清偿全部同类债务,除约定外先由债务人指定履行债务;未指定则按到期情况、担保状况、债务负担等规则履行。给付未明确本金或利息时,先抵充实现债权费用,再抵充利息,最后抵充主债务。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债务纠纷里,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有多笔同类债务,给付又不足以清偿全部时,若没有特别约定,债务人有指定履行哪笔债务的权利。若债务人未指定,法律给出了明确的履行顺序规则,如优先履行已到期的、担保少的、负担重的等。当给付没明确是本金还是利息时,费用、利息、主债务的抵充顺序也有规定,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债务清偿更公平合理。若您在债务纠纷中遇到类似复杂情况,难以判断债务履行顺序和抵充规则等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债务纠纷中,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有多笔同类债务且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清偿规则明确。若当事人无其他约定,先由债务人指定履行的债务;未指定时,优先履行已到期债务,数笔均到期则优先履行担保少或无担保的,担保相同就优先履行负担重的,负担相同按到期先后顺序,到期时间相同按比例履行。
2.当债务人给付不能清偿全部债务且未明确是本金还是利息时,按先抵充实现债权费用,再抵充利息,最后抵充主债务的顺序处理。
3.建议债务人在清偿债务时明确指定履行哪笔债务及款项性质,避免后续纠纷。债权人也应关注债务人的清偿情况,确保自身债权按规则受偿。
法律分析:
(1)在债务纠纷里,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有多笔相同种类债务,且给付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若当事人无其他约定,债务人可在清偿时指定履行的债务。
(2)若债务人未指定,已到期债务优先履行;若数笔债务都到期,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
(3)若担保状况一样,优先履行债务负担较重的;负担相同,则按债务到期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按比例履行。
(4)当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未明确是本金还是利息,先抵充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接着抵充利息,最后抵充主债务。
提醒:债务清偿顺序有明确法律规定,当事人最好事先约定债务履行顺序。面对复杂债务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一)当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有几笔相同种类债务,且给付无法清偿全部债务时,若当事人无其他约定,债务人可在清偿时指定履行哪笔债务。
(二)若债务人未指定,先履行已到期的债务;若几笔债务都到期,优先履行对债权人担保少或无担保的债务;担保情况一样,优先履行债务负担重的;负担相同,按债务到期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按比例履行。
(三)当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没明确是本金还是利息,先抵充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抵充利息,最后抵充主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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