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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存哪不会被财产保全

张* 浙江-舟山 财产侵权咨询 2025.11.24 09:59:09 482人阅读

钱存哪不会被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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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要试图通过将钱转移到他人账户躲避财产保全,应依法依规处理财产问题,配合法院可能进行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若涉及财产纠纷,提前了解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应对准备,确保自身行为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5-11-24 14:3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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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情形下,无特定存储处能避开财产保全。这是法院为保障判决执行、避免当事人利益受损,对其名下财产采取的措施,银行、支付宝等账户资金都可能被保全。

2.故意把钱转到他人账户躲财产保全,属恶意转移财产,违反法律。对方发现可向法院反映,法院会责令追回,还可能对转移方罚款、拘留,情节严重会追刑责。所以要依法处理财产问题。

2025-11-24 12:5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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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法情况下无特定存储处可避财产保全,故意转移财产躲避违法。
法律解析:
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保障判决执行或避免当事人利益受损,对当事人财产采取的措施。当事人名下的各类财产,像银行存款、电子支付账户资金等,都可能被保全。若故意把钱转移到他人账户以躲避财产保全,这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方发现后可向法院反映,法院会责令追回财产,还会对恶意转移方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人们应依法依规处理财产问题。若在财产保全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1-24 12:36: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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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情形下没有特定存储处能避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保障生效判决执行、避免当事人利益受损,依申请或职权对当事人财产采取的措施,当事人名下各类财产,像银行存款、网络账户资金等都可能被保全。

若故意把钱转至他人账户躲避财产保全,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违法行为。一旦被对方发现并向法院反映,法院会责令追回财产,还会对转移方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会追究刑事责任。
为依法依规处理财产问题,建议如下:
1.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积极配合财产保全工作。
2.避免实施恶意转移财产等违法行为,诚信面对债务问题。
3.若对财产保全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如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解决。

2025-11-24 11:48: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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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保障判决执行或避免当事人利益受损而采取的措施,当事人名下各类财产,如银行存款、电子支付账户资金等,都可能被保全。这意味着在合法合规情形下,不存在特定存储处能避开财产保全。
(2)故意将钱转移到他人账户以躲避财产保全,属于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一旦被对方发现并向法院反映,法院会责令追回财产。
(3)对于恶意转移财产的一方,法院可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提醒:
不要试图通过恶意转移财产躲避保全,应依法处理财产问题。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4 10:55:15 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非全日制用工下了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的本质是一种用工形式,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雇佣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劳动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在实践中,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家庭和个人雇工中的“小时工”,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家庭和个人雇佣的“小时工”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相对于全日制用工的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其特殊性就在于“灵活性”,即与全日制用工相比,形成相对宽松的劳动关系,具体包括:劳动合同形式不拘书面形式,允许达成口头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持续时间不确定性,合同双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双重性甚至多重性,可以允许同一劳动者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中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除了特别规定外,非全日制用工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和一般规定,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安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等保护性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当然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内,作进一步的规定。第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实质标准是:在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界定非全日制用工的标准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国际劳工组织和各国对具体时间的规定不尽相同。国际劳工组织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是:低于法定或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的就业形式。挪威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7小时。美国、日本、瑞典、澳大利亚等国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5小时。芬兰、马来西亚规定,每星期工作时间不满30小时。法国规定。每星期或者工作时间比法定工作时间少五分之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界定非全日制用工采用每周工作时间结合周工作时间的标准,即一般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同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同一单位中,如果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但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将构成一般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如果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超过了四小时,即使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也将构成一般的劳动关系,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这里的工作时间应理解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偶尔要求劳动者进行加班,凡超出约定工作时间以外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为体现全日制用工的特点,禁止用人单位长期要求劳动者加班。有关非全日制用工中加班的问题,可由有关部门作出具体的规定。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将非全日制用工界定为“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五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十小时的用工形式”。应该说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借鉴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意见》的规定,但在时间标准上要比《意见》中的标准严格,分别缩短了一小时和六小时。与各国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相比,劳动合同法确定的标准也是较严格的。这可以看出我国立法者对非全日制用工这个新事物首先是承认了,但比较谨慎,为防止为全日制用工对全日制用工造成冲击,因此规定的条件比较严格。值得一提的是,从工作时间这个角度而言劳动关系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和正常用工外,不存在第三种情况,既没有一种劳动关系可以既不是正常用工,也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第三、非全日制用工中工资形式以小时计酬为主。所谓工资形式,是指工资分配所采用的具体方式,最基本的方式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是根据职工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来计算工资额的一种方式。计件工资是按照职工生产的合格产品数量或完成的工作量,根据企业内部确定计件工资单价,计算工资额的一种方式。计件工资主要适用一些生产型企业,在目标取向上与非全日制用工不一致,计件工资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一般是在企业生产任务饱满的情况下实施的,而非全日制用工一般适用于服务行业,工作任务不平均的情形。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一般不实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一般有四种具体计算标准: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和月工资制。鉴于非全日制用工具有临时性、工作时间短且灵活等特点,无论是实行日工资制、周工资制还是月工资制都存在一些客观障碍,容易产生纠纷,因此非全日制用工中适合实行小时计酬方式。目前各地开始制定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制定的具体方法与最低月工资标准的制定方法并不完全一致。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应以小时计酬。因此,小时工不一定就是非全日制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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