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界线存在争议时,应按合法、公正、及时原则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且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解决步骤如下:
首先,当事人应在自愿、平等基础上协商,就界线问题达成一致。
若协商不成,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若当事人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1)土地界线有争议时,协商是首要解决途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能和平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时,根据争议主体不同,处理机关也不同。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3)若当事人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进一步解决。
(4)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以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并且整个解决过程需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提醒:
处理土地界线争议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分析。
(一)发生土地界线争议,当事人先自行协商,以自愿、平等为基础就界线问题达成一致。
(二)若协商无法解决,单位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三)当事人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四)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能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五)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要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原则,查明事实依法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土地界线有争议,当事人先协商,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一致。
2.协商不成,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间、个人与单位间争议,由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3.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向法院起诉。
4.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5.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要合法、公正、及时,维护当事人权益。
结论:
土地界线存在争议时,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单位间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间、个人与单位间争议由乡级政府或县级以上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且解决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原则。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界线争议解决有明确流程。协商解决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能和平友好地处理问题。政府处理是在协商不成时的公权力介入,不同主体间的争议对应不同层级政府处理,确保处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起诉,这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途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是为了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土地权属争议解决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原则,能确保查明事实,依法处理,维护当事人权益。如果遇到土地界线争议相关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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