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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案件立案后什么时候能开庭

卿* 贵州-黔西南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1.22 11:00:24 467人阅读

探视权案件立案后什么时候能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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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探视权案件立案后的开庭时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过审理期限有相关要求。若适用简易程序,需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还能延长。
(2)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依据案件数量、排期等状况来确定开庭时间。一般立案后一到两个月左右会安排开庭,但不同地区法院工作安排存在差异。
(3)立案之后,法院会送达开庭传票,传票上会清晰写明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当事人要确保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接收法院通知。

提醒:
当事人要留意法院通知,错过开庭可能影响自身权益。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若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22 14:0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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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审理期限规定,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要做好三个月内审结的预期;若适用普通程序,一般按六个月内审结准备,若遇特殊情况会延长。
(二)知晓开庭时间由法院根据案件数量、排期确定,不同地区有差异,通常立案一到两个月左右安排开庭。
(三)关注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传票会明确开庭具体时间和地点。
(四)立案后保持电话畅通,确保能及时接收法院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025-11-22 13:0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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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未明确探视权案件立案后的开庭时间,但规定了审理期限。简易程序需在立案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一般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
2.实践中,开庭时间由法院根据案件数量和排期确定。通常立案一到两个月左右开庭,不同地区法院安排有别。
3.立案后,法院会送达开庭传票,明确开庭时间和地点。当事人要保持电话畅通,及时接收通知。

2025-11-22 12:1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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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探视权案件立案后开庭时间无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通常立案后一到两个月左右安排开庭,法院会送达传票明确开庭信息。
法律解析: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探视权案件立案后的开庭时间,但对审理期限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需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要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结合案件数量、排期等确定开庭时间,不同地区法院工作安排存在差异。立案后,法院会送达开庭传票,传票上会写明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等。当事人要保持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接收法院通知。如果在探视权案件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22 12:08: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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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案件立案后法律未明确开庭时间,但规定了审理期限,简易程序需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一般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延长。
2.实践中开庭时间受案件数量、排期等因素影响,通常立案一到两个月左右安排开庭,不过不同地区法院工作安排有别。
3.立案后法院会送达开庭传票,上面有具体开庭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当事人要保持电话畅通,及时接收法院通知。

建议当事人立案后主动与法院联系,了解案件进展;保持联系方式畅通,避免错过开庭通知;提前做好开庭准备,如收集相关证据等。

2025-11-22 11:23:0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下面提供一份与此类似的案例,判决书。供你参考:  原告刘柳菁诉被告郑建清探视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法官:文号:莆田市秀屿区人民  原告刘柳菁,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头村西湖65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郑建清,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田厝61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刘柳菁诉被告郑建清探视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锦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柳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建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柳菁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4月8日生育男孩郑怡。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未能建立感情。原告为了尽快结束不幸的婚姻与被告离婚,迫于无奈原告求全于被告的条件,同意按男方的要求,在儿子郑怡十八周岁内不得探视。被告有意剥夺原告的探望权和与儿子郑怡的母爱,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五条条款无效并要求每月探视男孩郑怡两次。  被告郑建清辩称:双方已协议离婚,原告无承担男孩的抚养费和教育费的责任,原告自己表示自愿放弃孩子的探视权。所以被告以二万元的人民币和一两黄金作为补偿原告,且当时由司法部门见证。现原告无理要求一个月探视二次,对子女的成长也不利。要求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同意按男方的要求,在儿子郑怡十八周岁内不得探视。2009年12月21日原告诉讼本院,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10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女方同意按男方的要求,在儿子郑怡十八周岁内不得探视。待十八周岁时,母子相认,在这期间,男方必须善待郑怡”的条款无效。要求每月探视孩子郑怡两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在子女成人前,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有权要求探视子女的权利。但原、被告在协议子女探视权时,被告有意剥夺了原告对子女在成人前的探视权利。协议时原告虽然是同意,但该协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现原告要求实现其探视权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原告思念其子女,作为亲生的母亲是人之常情,其要求合情合理又合法,应予支持。但原告要求每个月探视二次,显的过于频繁,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学习,可每个季度探视一次,探视的时间不应影响子女的学习,应选择在星期六或星期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刘柳菁与被告郑建清双方对子女探视的协议无效;  二、原告刘柳菁可每个季度探视子女一次至18周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郑建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    审 判 员 王锦扬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唐佳声  附一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七(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第二款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四第一款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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