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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废品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李** 贵州-安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22 08:27:30 491人阅读

收废品夫妻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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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收废品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中,明确共同财产范围是首要任务。收废品经营所得以及购置的设备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为后续的分割提供了基础。
(2)财产分割方式上,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先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若能达成一致的分割协议,可按照协议进行财产分配。
(3)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如果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不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财产分割时也会得到适当倾斜。
(4)对于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提醒:收废品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要注意收集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2 12:39: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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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财产范围:将收废品经营所得、购置设备等在无特别约定时,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自行协商分割:双方自行沟通,达成一致的财产分割协议。
(三)起诉分割: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
(四)过错赔偿:若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分割财产适当倾斜。
(五)家务补偿: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5-11-22 12:20: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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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共同财产范围:收废品夫妻离婚,若无特别约定,经营所得、购置设备等属于共同财产。
2.协商分割:双方先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分割协议。
3.法院判决:协商不成可起诉,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
4.过错赔偿:一方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分割财产会倾斜。
5.家务补偿:一方承担较多家务,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2025-11-22 11:3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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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收废品夫妻离婚时,先确定共同财产范围,能协商分割按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有重大过错方需赔偿无过错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方有权请求补偿。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收废品夫妻的经营所得、购置设备等,若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先由双方自主协商财产分割,尊重双方意愿。若协商无果,法院会综合考量,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进行判决。若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不仅可请求损害赔偿,财产分割也会更有利。而对于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较多的一方,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如果在财产分割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面临相关法律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2 10:44: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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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废品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需先明确共同财产范围,收废品经营所得、购置设备等若无特别约定属共同财产。分割方式上,先倡导双方协商,依意思自治达成分割协议。
2.若协商无果起诉至法院,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财产分割会适当倾斜。
3.对于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建议夫妻双方尽量友好协商,理性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协商困难,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1-22 09:14:28 回复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化,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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