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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房屋如何进行查封

李** 江西-鹰潭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22 06:58:32 433人阅读

离婚案件中房屋如何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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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案件中可通过财产保全程序查封房屋,当事人可在诉前或诉讼中申请,申请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担保,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并通知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查封,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可解除查封。
法律解析:
在离婚案件里,为保障自身权益,当事人有对房屋进行查封的需求时,可利用财产保全程序。该程序分为诉前和诉讼中申请。诉前申请有时间限制,若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保全将被解除。申请时提交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房屋信息、申请理由等是必要的,同时要提供相当数额的担保,这是为了防止错误保全给对方造成损失。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就会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然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相关文书,由其协助办理查封登记,从而限制房屋的处分。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应解除查封,因为此时已能保障相关权益。若您在离婚案件财产保全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22 12:0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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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对房屋进行查封可通过财产保全程序达成,当事人能在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诉前申请后三十日内需依法起诉,否则保全解除。
1.申请步骤:申请时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房屋具体信息与申请查封理由,同时提供与请求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担保。
2.法院审查: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会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3.执行查封: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由其协助办理查封登记,限制房屋处分。
4.解除查封: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应解除查封。

建议当事人申请时确保材料真实完备,准确提供房屋信息与合理理由。提供担保时充分考虑自身经济状况,避免造成不必要损失。

2025-11-22 10:54: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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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离婚案件中,房屋查封可借助财产保全程序达成,有诉前和诉讼中两种申请时机。诉前申请后三十日内需依法起诉,不然保全将被解除,这是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前保全权利。
(2)申请时提交书面申请很关键,要详细说明房屋信息和查封理由,同时提供相当数额的担保。这能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误查封带来损失。
(3)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后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相关文书,由其协助办理查封登记,限制房屋处分。
(4)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应解除查封,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提醒:
申请财产保全要合理评估自身诉求和提供担保的能力,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2 09:3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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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申请时间,可在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若诉前申请,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
(二)准备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房屋具体信息、申请查封理由等。
(三)提供与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相当的担保。
(四)等待法院审查,若符合条件,法院会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五)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由其协助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六)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会解除查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025-11-22 08:30: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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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案件中可通过财产保全程序查封房屋,当事人可在诉前或诉讼中申请。诉前申请的,要在法院保全后三十日内起诉,否则解除保全。
2.申请时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房屋信息、查封理由等,并提供与保全财产数额相当的担保。
3.法院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作出保全裁定,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通知书与裁定书,部门协助办理查封登记,限制房屋处分。
4.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应解除查封。

2025-11-22 08:23:53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1、什么是预查封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1、什么是预查封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什么是预查封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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