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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学生在体育课上撞到另外一个学生,导致对方锁骨骨折。这个责任有谁承担?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咨询联系的
一般情况下,撞人学生的监护人可能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若学校在体育课组织、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过错,比如未进行有效安全指导、场地有安全隐患等,学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解决方案是先积极为受伤学生治疗,保存好相关医疗票据。撞人学生监护人、学校和受伤学生家长一起协商赔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这种情况中,责任可能涉及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以及直接行为人的过失。具体的责任划分需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方便的话,可以现在电话沟通。q
根据情况,学校、涉事学生及其监护人可能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具体取决于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方便的话,可以现在电话沟通。q
可以委托律师处理的。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你好,学校有过错的话需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致害人有责任人,学校是否有责任,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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