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云南法律咨询 > 昆明法律咨询 > 昆明财产分割法律咨询 > 我想起诉小三让她还回夫妻的共同财产?

我想起诉小三让她还回夫妻的共同财产?

ask****420 云南-昆明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21 11:37:58 331人阅读

我想起诉小三让她还回夫妻的共同财产

其他人都在看:
昆明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昆明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581214988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云南-昆明 咨询解答:24914条

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呢可以

2025-11-21 12:29:23 回复
咨询我
1866907860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云南-昆明 咨询解答:378条

你好 请问具体要咨询什么问题?

2025-11-21 11:58:41 回复
咨询我
1820885657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云南-昆明 咨询解答:407条

你好,可以起诉的,需要律师帮助可与我联系

2025-11-21 11:58:28 回复
咨询我
15969472142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云南-昆明 咨询解答:32241条

有什么财产呢,情况了解下

2025-11-21 11:54:58 回复
咨询我
15280244155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江苏-南京 咨询解答:9103条

您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稍后我让律师回复您。

2025-11-21 11:49:06 回复
咨询我
1821461622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云南-昆明 咨询解答:41条

可以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赠与给不正当关系人可追回

2025-11-21 11:47:13 回复
咨询我
1555555552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466243条

您有权起诉小三要回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这种赠与行为通常是无效的。您要先收集证据,像转账记录、赠与物品的凭证等,证明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且被赠与了小三。然后写好起诉状,去法院立案起诉,主张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三返还财产。

2025-11-21 11:44:43 回复
咨询我
13577177503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云南-昆明 咨询解答:2985条

你好,具体情况是什么?

2025-11-21 11:43:03 回复
咨询我
13708411111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云南-昆明 咨询解答:536条

您好,请问涉及多少金额呢

2025-11-21 11:39:55 回复
地区:云南-昆明 咨询解答:1条

可以的,结婚证和其他证据线索,起诉小三做被告,你老公做第三人

2025-11-21 14:07:15 回复
查看其他5位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夫妻单方不能擅自转让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同房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崇礼县人民对一起丈夫私自转让房产的案件作出判决:丈夫与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相关案例李某与张某于1976年登记结婚,二人靠搞副业为生,日子过得还算红火。1987年3月,二人合法取得一处集体宅基地,建造房屋四间及院落。随着两个女儿的出生,各项费用开支增大,夫妻二人靠搞副业的收入已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2003年2月,李某夫妇经商量将临街的三间房子租给陈某做生意。2008年6月,张某带着两个女儿到宣化打工一直在外居住。2009年5月,李某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险时因缺钱,私自做主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及院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整体出卖给承租人陈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作变更登记。2009年10月,张某知情后,认为丈夫李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遂将李某与陈某一同诉至,请求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审理经审理认为,李某转让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李某应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在转让房产时未经张某书面同意,转让的价格也不合理,且李某与陈某只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未作变更登记,因此,李某与陈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应为无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说法】《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经登记的,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答如下,夫妻单方不能擅自转让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私自转让共同房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近日,崇礼县人民对一起丈夫私自转让房产的案件作出判决:丈夫与他人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相关案例李某与张某于1976年登记结婚,二人靠搞副业为生,日子过得还算红火。1987年3月,二人合法取得一处集体宅基地,建造房屋四间及院落。随着两个女儿的出生,各项费用开支增大,夫妻二人靠搞副业的收入已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2003年2月,李某夫妇经商量将临街的三间房子租给陈某做生意。2008年6月,张某带着两个女儿到宣化打工一直在外居住。2009年5月,李某在办理个人养老保险时因缺钱,私自做主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及院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整体出卖给承租人陈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作变更登记。2009年10月,张某知情后,认为丈夫李某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遂将李某与陈某一同诉至,请求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审理经审理认为,李某转让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与李某应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在转让房产时未经张某书面同意,转让的价格也不合理,且李某与陈某只是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未作变更登记,因此,李某与陈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应为无效。据此,作出上述判决。【说法】《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且已经登记的,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