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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进看守所几天下逮捕令

魏** 福建-龙岩 强制措施咨询 2025.11.20 01:45:14 372人阅读

嫌疑人进看守所几天下逮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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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进看守所后,通常拘留3到7天会有是否逮捕结果,特殊情况可到37天。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需逮捕,应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提请审查时间可延长1至4日;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时间可延至30日。检察院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会立即执行。
1.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提请检察院审查,避免超期。
2.检察院要高效审查,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准确决定。
3.嫌疑人及其家属可及时咨询律师,了解案件进展和自身权益。

2025-11-20 09:15: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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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嫌疑人进看守所后,若公安机关认为需逮捕,一般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2)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3)针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时间能延长至三十日。
(4)检察院应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所以通常在拘留后的3到7天,特殊情况到37天会有是否逮捕的结果,一旦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会立即执行。

提醒:家属需关注时间节点,若对逮捕决定存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分析。

2025-11-20 07:16: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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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嫌疑人进看守所后,家属要及时了解案件进展,可与办案民警沟通,知晓是否属于特殊情况延长提请审查时间。
(二)若经济条件允许,可聘请专业律师,律师能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为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等。
(三)在等待结果期间,家属可给嫌疑人送必要的生活用品,保障其基本生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2025-11-20 06:42: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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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嫌疑人被关进看守所后,若公安机关认为需逮捕,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提请时间可延长1至4日。

2.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时间可延至30日。

3.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一般3到7天有结果,特殊情况到37天。若批准,公安机关会马上执行。

2025-11-20 05:2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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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嫌疑人进看守所后,通常在拘留后的3到7天会有是否逮捕的结果,特殊情况可到37天,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会立即执行。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逮捕的,一般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而检察院需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综合来看,得出了上述时间范围的结论。如果遇到涉及刑事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相关的法律问题,情况往往较为复杂,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20 03:43:17 回复

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实施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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