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内蒙古法律咨询 > 乌兰察布盟法律咨询 > 乌兰察布盟刑事犯罪辩护法律咨询 > 网赌自首后会不会通知家属

网赌自首后会不会通知家属

任* 内蒙古-乌兰察布盟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1.19 15:48:39 357人阅读

网赌自首后会不会通知家属

其他人都在看:
乌兰察布盟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乌兰察布盟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网赌自首后通常会通知家属。依据法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外,应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也需立即通知。
2.若网赌自首者被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正常会按程序通知家属。但存在无法联系家属等特殊情况时,可能无法及时通知。
3.对于家属,若自首者长时间未归且无法取得联系,可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以知晓自首者状况。

2025-11-19 20:06:06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网赌自首后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原则上除特定情形外,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特定情形包括无法通知,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2)当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公安机关应马上通知家属。但实际中若存在无法联系到家属等特殊状况,可能无法及时通知。
(3)若家属发现自首者长时间未归且无法联系,可向公安机关询问情况。

提醒:
网赌自首虽可能从轻处罚,但仍属违法行为。家属若遇到相关情况,应及时关注并配合公安机关工作。不同案情处理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19 18:57:20 回复
咨询我

(一)对于自首者,若被采取强制措施且不存在无法通知或特殊犯罪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况,公安机关会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家属应保持电话畅通,留意相关信息。
(二)若家属遇到自首者长时间未归且无法联系的情况,可主动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
(三)公安机关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会立即通知家属,家属可耐心等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025-11-19 18:51:16 回复
咨询我

1.网赌自首后,通常会通知家属。按法律,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除无法通知、涉国安或恐怖犯罪通知有碍侦查外,要在拘留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应立即通知。

2.若被采取刑事拘留等措施,会按程序通知。但出现无法联系家属等特殊情况,可能无法及时通知。

3.家属若发现自首者长时间未归且联系不上,可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

2025-11-19 18:16:51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网赌自首后通常会通知家属,若被采取强制措施一般按程序通知,但存在无法联系家属等特殊情况时可能无法及时通知。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要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立即通知。网赌自首若被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也遵循此程序通知家属。但如果出现无法联系到家属等特殊状况,就可能无法及时通知。家属在自首者长时间未归且无法取得联系时,可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若遇到网赌自首通知家属相关的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19 16:45:16 回复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2、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三)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3、“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我国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否属于“罪行”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认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认定或宣告无罪的,尽管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并作为涉嫌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和批捕起诉,也不属于“已掌握的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所谓“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倘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则对主动交待的其他罪行不认定为自首,以坦白论。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才以自首论。虽然,如果犯罪分子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反而会加重其处罚,但是《刑法》第67条第2款对“其他罪行”是否包括同种罪行,在立法上并未作限制,这引发了理论界和实物界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限制性解释的广泛质疑。很多学者认为,“其他罪行”,既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不同的异种罪行,也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相同的同种罪行。(注:尽管质疑者的某些观点不无道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尚现行有效,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照。)(四)“其他罪行”只能是不同种类罪行,不能是同种类罪行。如果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触犯选择性罪名中的不同罪名,如行为人因出售假币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待了运输假币的犯罪事实,尽管司法机关对其运输假币罪不掌握,但对行为人运输假币罪仍不能认定为准自首。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