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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商铺怎么处理

任* 甘肃-天水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1.19 03:50:22 463人阅读

破产清算商铺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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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接管商铺后应全面调查,明确产权和租赁等状况,若产权属破产企业,可通过拍卖、变卖等变现用于偿债。
(二)对于已出租的商铺,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赁期内新买受人继续履行原合同;若合同对破产企业不利,管理人可权衡后决定是否解除。
(三)若商铺有抵押等担保物权,担保权人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剩余款项按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025-11-19 05:5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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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接管商铺后,会全面调查其产权、租赁等情况。若产权归破产企业,管理人可将其变现,比如通过拍卖、变卖来获取资金偿债。

2.若商铺已出租,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内新买受人要继续履行原合同。若合同对破产企业不利,管理人可考虑解除。

3.若商铺有抵押等担保物权,担保权人对变现价款优先受偿,剩余款项按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2025-11-19 05:3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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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破产清算中商铺处理依不同情况而定。产权属破产企业时可变现偿债;已出租的在租赁期内“买卖不破租赁”,不利合同管理人可权衡解除;有抵押等担保物权的,担保权人优先受偿,余款按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法律解析:
在破产清算里,管理人接管商铺后会全面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若商铺产权归破产企业,管理人有权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其变现来清偿债务。对于已出租的商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新买受人要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但如果合同对破产企业不利,管理人可权衡后决定是否解除。当商铺存在抵押等担保物权时,担保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剩余款项再按法定顺序偿还其他债务。若您在破产清算商铺处理方面遇到法律难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1-19 04:11: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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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清算中,管理人接管商铺后会全面调查其产权、租赁等情况。若产权属破产企业,管理人可变现商铺偿债,方式有拍卖、变卖等。
2.若商铺已出租,“买卖不破租赁”,新买受人在租赁期内需继续履行原合同。若合同对破产企业不利,管理人可权衡后决定是否解除。
3.若商铺存在抵押等担保物权,担保权人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剩余款项按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解决措施与建议:管理人应严谨调查商铺情况,确保产权明晰、租赁信息准确。在变现商铺时,选择合适的方式以获取最大价值。对于租赁合同的处理,要综合考虑破产企业利益。同时,保障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按法定顺序合理分配剩余款项,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2025-11-19 04:07: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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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破产清算中,管理人接管商铺并全面调查是基础工作,能清晰掌握商铺的产权、租赁等状况,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2)若商铺产权归破产企业,管理人通过拍卖、变卖等变现措施,能将资产转化为资金,用于偿还债务,保障债权人利益。
(3)对于已出租的商铺,“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保障了承租人权益,新买受人需继续履行合同。但当租赁合同对破产企业不利时,管理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力。
(4)存在抵押等担保物权时,担保权人优先受偿,剩余款项再按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体现了法律对不同权益的保护顺序。

提醒:
破产清算中商铺处理复杂,不同情况对应不同法律后果,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处理。

2025-11-19 03:56:4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如下:1、签订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支付房屋请求权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3、银行抵押权以及经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请求权,按登记先后顺序就抵押物或特定物受偿。在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不能从破产企业无担保财产中得到清偿时,可以从抵押物变价款中分出一定比例优先受偿4、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5、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请求权、消费购房人支付的定金本金(设定优先受偿上限或比例)、劳动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职工的补偿金)6、所欠税款及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7、普通破产债权。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应遵循原则: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破产程序应当实现的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同时也是破产程序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的实质是,“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具体而言,就是“在破产清算中将各种性质的债权或权益区分开来,分别就诸如破产费用、共益债权、劳动者工资与其他费用,国家税款、别除权、普通债权以及劣后债权等实体权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实现途径、先后顺序做出明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中,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对各类性质不同的债权加以区分,分别予以必要的保护对某类性质的债权的构成要件、先后顺序加以明确,以确保可操作性对相同类别的债权予以同等对待,在破产财产不能满足破产债权总量时,同类债权按比例清偿。2、审慎原则。审慎原则要求,确定某类债权较其他债权优先受偿,需要审慎依据现行法律和政策的所认可价值取向和利益衡量,辨析该类债权代表的利益是否有必要予以优先保护,在确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时,审慎原则尤为重要。理由是,首先,如果将破产债权清偿视为分蛋糕,那么,破产清偿顺序的确立并不能决定蛋糕的大小,仅仅是改变每个人分得蛋糕的多少。《指南》指出,“不应忘记,为确立这些优先权而调整分配顺序不会增加债权人可获得的资金。这样做只会厚此薄彼,对某一组债权人有利而有损于另一组债权人的利益。”房地产开发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属于典型的高杠杆运作,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为筹集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会在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上设定抵押,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拥有法定优先受偿权,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会采取商品房预售、收取购房定金等方式尽快回笼资金,这就使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时,排序在后的债权及无担保债权往往难以得到清偿或仅得到极少清偿,因此,某类债权的受偿顺序,直接关涉到该类债权能否得到切实满足。此外,正如《指南》指出,“对多种债权保持若干不同的优先地位,可能使破产的基本目标复杂化,而且难以保证程序的切实有效性。这样做可能造成不公正,而且在重整过程中会使计划的拟定复杂化房地产是指覆盖土地并永久附着于土地的一类实物,比如建筑物。房地产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也可以有三种存在形态,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状态下的物质实体及其权益。1人们从已经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手段不难看出,政府对房地产调控采取了步步为营、多招密集连发的策略,说明政府对房地产调控的态度是明确且有决心的。从一定意义上讲,银行收紧房贷对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会起到积极作用,进行利率优惠政策调整有利于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购买房地产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房地产最为重视地产风水,天师后裔、风水大师张金华表示:福地福人居,天人合一,人地相融,适配者即福。

若企业破产宣告时房屋尚未建成,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不再继续修建未建成的房屋,就会造成破产企业对购房人债务履行事实不能的情况。根据房屋的买受方式不同,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按揭贷款买房和对卖方分期付款买房,这两种买房的方式会对房地产企业破产时,房屋的权利归属产生不同影响。1、按揭贷款所购房屋的权利归属。企业破产时房屋的权利归属。现房按揭中,开发商破产对房屋的权利归属没有任何影响。购房人仅需继续向银行清偿债务,并以房屋为担保即可。在期房按揭中,购房时房屋尚未建成,购房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当房屋建成后,若房款已经付清(购房人支付了首付,贷款银行以购房人的名义付清了余款),购房人即可委托开发商向当地房地产登记处申领《房地产证》并取得房屋所有权。之后房地产企业的破产对房屋的权利归属亦不生影响,购房人仅需继续向银行清偿债务,并以房屋为担保即可。2、对卖方分期付款买房时房屋的权利归属。与按揭买房不同,在分期付款购房的情形下,在转移所有权之前,根据破产申请受理时,购房人是否足额支付价款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讨论:第一,购房人已经付清全部价款的,所购房屋被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购房人可以要求破产管理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房屋登记。第二,购房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房地产企业尚未转移所有权,双方均未履行完毕合同,破产管理人即有权决定是解除合同还是接受价款并转移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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