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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能否协商只偿还本金

杨* 浙江-丽水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1.18 13:51:06 301人阅读

执行阶段能否协商只偿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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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阶段可协商只还本金。执行中双方能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履行义务主体、金额、期限和方式等做变更,所以可就还本金协商,申请执行人同意后签协议。
2.达成协议后,被执行人要按约履行。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文书,也能就协议履行起诉。

2025-11-18 19:4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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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执行阶段可以协商只偿还本金,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应依约履行,若违约申请执行人有相应救济途径。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有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进行变更。所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能够就只偿还本金进行协商,若申请执行人同意,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该约定即生效。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需严格按照协议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能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在执行阶段遇到类似问题,或对执行和解协议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8 18:17: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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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阶段可以协商只偿还本金。依据法律规定,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能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变更,所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可就偿还本金协商,若申请执行人同意,可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只还本金。
2.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应按协议履行义务。若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有两种途径维权。一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二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3.建议被执行人严格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避免后续法律风险。申请执行人在协商时要综合考虑自身权益和对方履行能力,签订协议时明确各项条款,若对方违约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权益。

2025-11-18 18:0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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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执行阶段具有协商空间,依据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变更,所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能就只偿还本金进行协商。
(2)若申请执行人同意只偿还本金,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后,该协议便具有一定的约束力,被执行人应按照协议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
(3)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两种维权途径,一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二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提醒:
执行和解协议签订需谨慎考虑,双方都应严格履行。若遇到复杂情况,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8 16:07: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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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执行阶段,若想协商只偿还本金,双方应积极沟通,表达自身诉求与想法,争取达成只偿还本金的共识。
(二)一旦双方就只偿还本金达成一致,需签订书面的执行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只偿还本金这一关键内容。
(三)被执行人要严格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
(四)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025-11-18 15:22:14 回复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因此,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话,购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退房。但是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二、延期交房开发商需要承担哪些责任(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对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按延期时间分两种情况处理:1、延期超过合理期限,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并可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实践中,买受人要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并支付延期违约金的较多。2、逾期不超过一定期限(如60日或90日等),自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开发商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般约定万分之二或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二)逾期违约金的确定。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九条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违约金数额计算方法予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律规定判断,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三)开发商辩称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的法律适用。开发商经常辩称延期交房违约金过高而请求减少,因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但是根据合同法关于意思自治原则,既然明确约定了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那么任何一方违约,直接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即可,如果将违约金数额减少,则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约定便没有任何意义。对于这一点,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另外,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无疑是鼓励诚实守信、制裁违约行为,对于恶意违约行为,不能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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