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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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手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优先由双方协议处理,遵循自愿原则达成一致,如约定一方得手机并补偿另一方。
(2)若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无特别约定的手机,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对于有特定纪念意义或为一方工作生活必需的手机,法院判决时会综合考量。如一方工作依赖该手机,可能判归其所有并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补偿金额结合手机购买价、使用折旧等因素确定。
提醒:在处理手机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注意保留好购买凭证等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夫妻双方在分割手机这一共同财产时,应先自行协商,按自愿原则达成一致,比如一方拿手机并补偿另一方。
(二)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来判决。
(三)若手机是婚内购买且无特别约定,一般属于共同财产。若手机有特殊意义或为一方工作生活必需,法院会综合考虑后判决。
(四)补偿金额可根据手机购买价、使用折旧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1.手机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先由双方自愿协议,可约定一方得手机并补偿另一方。
2.若协议不成,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结合财产情况判决。
3.婚姻存续期买的手机,无特别约定就是共同财产。若手机有纪念意义或为一方必需,法院会综合考量。
4.如一方工作依赖手机,可能判归其所有,再给另一方补偿,金额按购买价、折旧等定。
结论:
夫妻分割手机这一共同财产时,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法院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特殊情况法院会综合考量。
法律解析:
若手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先由夫妻双方协议,遵循自愿原则,可约定一方得手机并补偿另一方。若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判决。对于有特定纪念意义或一方工作生活必需的手机,法院会综合考量,如一方工作依赖该手机,可能判归其所有,再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补偿金额根据购买价格、使用折旧等确定。如果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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