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北京法律咨询 > 西城区法律咨询 > 西城区离婚法律咨询 > 离婚时过错方损害赔偿都包括啥

离婚时过错方损害赔偿都包括啥

罗** 北京-西城区 离婚咨询 2025.11.16 09:30:27 356人阅读

离婚时过错方损害赔偿都包括啥

其他人都在看:
西城区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西城区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1.离婚时过错方损害赔偿分两种:物质和精神。物质赔偿是因过错方行为致实际财产损失,像隐藏、转移等行为使对方财产受损,可要求赔偿。
2.精神赔偿针对过错方重婚、家暴等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精神痛苦。法院综合多种因素定赔偿数额。
3.无过错方要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损害赔偿请求。

2025-11-16 15:15:09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离婚时过错方损害赔偿分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赔偿针对实际财产损失,精神赔偿针对特定过错行为致无过错方精神痛苦,无过错方要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赔偿请求。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在离婚纠纷中,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等行为,导致另一方财产损失,这属于物质损害赔偿范围,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而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精神痛苦,无过错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从过错程度、侵害手段等多方面综合考量确定赔偿数额。需注意,无过错方应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遇到离婚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6 14:43:31 回复
咨询我

离婚时过错方损害赔偿涵盖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物质损害赔偿针对过错方行为致实际财产损失,像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对方财产,受损方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针对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精神痛苦,法院会综合多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无过错方要增强证据意识,及时收集财产受损和精神受创的相关证据,如财产转移记录、家暴报警记录等。
2.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3.若对赔偿数额有异议,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争取合理赔偿。

2025-11-16 13:33:54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离婚时过错方损害赔偿分为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物质损害赔偿聚焦实际财产损失,像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针对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这些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精神痛苦。
(3)法院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侵害手段、行为方式、所造成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4)无过错方需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提醒:无过错方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且收集好相关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可进一步咨询分析。

2025-11-16 11:39:29 回复
咨询我

(一)收集证据:无过错方应积极收集能证明对方过错行为的证据,如财产转移的银行记录、家暴的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为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提供支撑。
(二)准确计算损失:对于物质损害赔偿,要精确统计因对方过错行为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可参考法院考量因素提供相关材料,辅助确定赔偿数额。
(三)及时提出请求:无过错方务必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避免错过时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5-11-16 10:35:16 回复

对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在时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是通过诉讼进行解决的情形下,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的基础理论中确定了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离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离婚损害赔偿又是一种婚姻家庭中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其应该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有因果关系存在。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在离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了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态度。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不影响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离婚原因情况的存在。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国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讼离婚,或者过错方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属于医疗意外的医疗过失的存在须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若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之所及,即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则不存在所谓医疗过失的问题。2、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要是像长期的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此后果医师可以免责。3、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而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4、患者一方的过错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如想免责,则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就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其双方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