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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受伤能否获得误工费赔偿

蒲* 北京-丰台区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 2025.11.14 15:35:38 400人阅读

开车受伤能否获得误工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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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开车受伤能否获误工费赔偿取决于受伤原因和证据情况。他人侵权致伤可主张赔偿,自身原因受伤一般不能向他人索赔,但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可理赔。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所以在交通事故等他人侵权致开车人受伤且对方负主责或全责时,伤者可主张误工费,不过要提供收入证明和医疗机构休假证明来证实误工时间和收入损失。若因自身原因受伤,通常不能向他人主张误工费。然而,若购买了符合理赔条件的商业保险,如意外险,可按合同获赔。误工费赔偿的关键是有证据证明误工事实和收入损失。若遇到开车受伤误工费赔偿方面的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2025-11-14 18:4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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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车受伤获误工费赔偿情况不同,因他人侵权致伤,在对方负主责或全责时,伤者能主张赔偿;因自身原因受伤,通常无法向他人索赔,但符合商业保险理赔条件可获赔。
2.若因他人侵权主张误工费,伤者要提供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等收入证明,以及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以此证明误工时间和收入损失。
3.因自身原因受伤,若购买了相关商业保险,需确认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符合则可按合同获得赔偿。
4.误工费赔偿目的是弥补伤者收入减少,所以关键是要有证据证明误工事实和收入损失。

2025-11-14 18:2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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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开车受伤获误工费赔偿分不同情况。因他人侵权致伤,在对方负主责或全责时,伤者可主张误工费。此时需提供收入证明,像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等,还有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以此证明误工时间和收入损失。
(2)若因自身原因受伤,通常不能向他人主张误工费赔偿。不过,若购买了相关商业保险,如意外险,且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就能依据合同获得相应赔偿。
(3)误工费赔偿的关键在于有证据证明存在误工事实和收入损失,其目的是弥补伤者因伤导致的收入减少。

提醒:
主张误工费赔偿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不同案情的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14 17:4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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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他人侵权致伤:要积极收集证据,准备好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等收入证明,以及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以此证明误工时间和收入损失,然后向侵权方主张误工费赔偿。
(二)因自身原因受伤:若购买了相关商业保险,仔细查看保险合同条款,确认是否符合理赔条件,若符合,可依据合同申请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5-11-14 16:32: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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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车受伤能否获误工费赔偿,要看具体情况。他人侵权致伤,像交通事故对方主责或全责,伤者可主张赔偿。需提供工资流水、劳动合同等收入证明,以及医院休假证明,证明误工和收入损失。

2.自身原因受伤,通常不能向他人索赔。不过买了意外险等商业保险,符合理赔条件,可按合同获赔。误工费是为弥补伤者收入减少,关键得有证据证明误工和损失。

2025-11-14 16:17:55 回复

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是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应当充分吸收单纯民事赔偿中衡平原则的合理内容,在确定侵权赔偿范围时,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赔偿能力,以已经查明的被告人现有的财产份额为限,并以此作为判决依据之一,恰当下判。如果被告人有全部赔偿能力,就判全部赔偿,如果仅有部分赔偿能力,就判处部分赔偿,如果确无赔偿能力,则判不予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在解决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时,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范围对等,不能因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或没有赔偿能力而少赔或不赔。理论上的分歧,带来了审判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据调查,当前对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一是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赔偿;二是判决不予赔偿;三是裁定驳回;四是在裁判文书的主文部分不予判决或裁定,只是在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阐明不予赔偿的理由。笔者主张对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害或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同普通民事诉讼一样,不论被告人有无经济赔偿能力,应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损害全额判赔。首先,应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宗旨。我国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在于依法、公正、高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一方面在程序上利于当事人诉讼,免遭讼累;另一方面在实体上使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不法侵害能在经济上、物质上得到及时的补偿。如果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查明目前被告人无赔偿能力,不按实际损害判决赔偿,以后,被害人发现被告人有赔偿能力,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又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害人的损失追偿就得不到保证。其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演变。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主要体现在三个司法解释之中,一是最高《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在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时应考虑当事人的赔偿能力,如果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但《解释》和《规定》均取消了类似的规定,而是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该立法的旨意是对被害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确有财产可供赔偿的,或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人民仍应受理并依法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现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以《解释》和《规定》为准。第三,从《规定》的内容来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主要有两种:一是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二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以上二种损失,在《规定》实施之前,均是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以下简称《解释(试行)》)第八十六条规定:“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已经得到退赔而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解释(试行)》下发后,对因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遭受的物质损失也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各普遍感到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过宽,影响刑事案件的及时审结。正基于此,《规定》才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于赔偿第一种损失,而将第二种损失排出附带民事诉讼之外,规定以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规定》的立法精神是,对这两种损失,受害人均应受偿,只是可选窢担促杆讵访存诗担涧择不同的途径。同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如果按附带民事诉讼要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以民事诉讼解决即不考虑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显然与立法精神不符。而且第一种损失,被害人并非仅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追偿,按照《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被害人如果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在刑事审判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倘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依被告人的赔偿能力而判决,而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又按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判决,势必出现一事出两果的尴尬局面。第四,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能力不同。前者解决的是违法行为的责任性质,是一个审判阶段的问题,而后者则是履行能力问题,是一个执行阶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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