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开了一家饭馆,顾客喝多酒后,推翻桌椅、砸坏饭店设施,店员阻拦,引起冲突互相殴打,顾客受轻伤后报警,之后公安机关将店员刑事拘留,并定为殴打顾客寻衅滋事罪,目前已经拘留7天,请问怎么处理?
你好,对于殴打顾客寻衅滋事这一问题,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
2018-04-04 11:59:07 回复
你好,对于殴打顾客寻衅滋事这一问题,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发生寻衅滋事罪一般会在居留满后十四天内进行逮捕,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人民法院审查批捕,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到四日,检察院需要在七日内作出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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