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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没注明的财产归谁

王* 山东-滨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1.14 12:42:14 454人阅读

离婚没注明的财产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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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一般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先协商,达成一致后签分割协议。

2.协商不成,任一方可起诉分割。法院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

3.若离婚时因客观原因无法分割,条件允许时可另行起诉。

4.一方有隐藏、转移等损害共同财产行为,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2025-11-14 15:54: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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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时未注明分割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可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法院按相关原则判决,有特殊情况可另行起诉,一方有不当行为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先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协议。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财产实际情况,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若离婚时因客观原因无法分割财产,后续条件允许时可另行起诉。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等损害共同财产的行为,在分割时会少分或不分。若您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14 15:4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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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时未注明分割的财产一般仍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先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财产分割协议。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
2.法院审理时会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判决。若离婚时因客观原因无法分割,条件允许时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3.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分割时会少分或不分。

建议双方先友好协商,妥善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协商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和冷静,若协商不成及时收集相关财产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4 14:39: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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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时未注明分割的财产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先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财产分割协议,这种方式较为灵活简便。
(2)若协商无果,任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法院会根据财产实际情况,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3)若离婚时因客观原因无法分割该财产,待条件成熟,当事人能另行起诉主张分割。
(4)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分割财产时会少分或不分。

提醒:
离婚分割财产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若发现对方有不当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4 13:56: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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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先自行协商分割未注明分割的财产,达成一致后签订财产分割协议,这样能和平解决问题,节省时间和精力。
(二)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若离婚时因客观原因无法分割财产,待条件允许时,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主张分割。
(四)若发现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另一方可主张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25-11-14 12:58:46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二、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有哪些问题当前经济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稍有不慎就面临资金链断裂,为了逃避责任,有些企业主就通过注销公司的手段,希借此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的公司一方面应诉,一方面着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获得生效的判决去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可是,是否这就可以逃避债务呢?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一、因破产而注销。公司还不起钱,由宣告破产而注销;二、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三、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那么,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一,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二,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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