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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初步定罪的标准是什么

唐** 吉林-通化 刑事诉讼咨询 2025.11.14 06:43:48 431人阅读

检察院初步定罪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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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检察院没有定罪权,定罪属于法院的职权范畴,这明确了司法体系中不同机关的职能分工。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判断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其中,第一个条件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意味着每个用于定案的证据都真实可靠且有证明力,证据充分要求全案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来证明犯罪事实。
(3)第二个条件是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当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像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等,检察院就不会提起公诉。

提醒:
对于涉及刑事法律问题的案件,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很大,若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14 10:21: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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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司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注重每个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确保证据确实,同时要将全案证据构建成完整的证据链,保证证据充分,以满足犯罪事实查清的要求。
(二)在审查犯罪嫌疑人情况时,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存在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等,避免错误提起公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2025-11-14 09:03: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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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罪权归法院,检察院没有该权力。但审查起诉时,检察院会判断是否符合公诉条件。

2.提起公诉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是指每个证据都真实且有证明力,证据充分是指全案证据能形成完整链条证明犯罪。

3.其二,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若犯罪嫌疑人有法定不追究情形,如情节轻微、已过追诉时效,检察院不会公诉。

2025-11-14 08:41: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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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检察院无定罪权,定罪由法院负责;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判断是否符合公诉条件,需满足犯罪事实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且应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司法机关的职权分工,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等工作,法院负责审判定罪。提起公诉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必须查清,证据要确实、充分。证据确实意味着每个证据都真实且有证明力,证据充分则是全案证据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犯罪事实。其次,要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若存在法定不应追究的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等,检察院不会提起公诉。如果大家在刑事诉讼方面有疑惑,或者想了解更多相关法律规定,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14 08:3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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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没有定罪权,定罪属于法院职权,但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会判断是否符合提起公诉条件。
1.提起公诉需满足两个条件。其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要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意味着每个定案证据都真实可靠且有证明力,证据充分要求全案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犯罪事实。
2.其二,要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若犯罪嫌疑人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已过追诉时效等法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检察院不会提起公诉。

解决措施和建议:检察院应严格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避免不当起诉。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5-11-14 07:21:5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退回检察院步骤问题解答如下,退回检察院程序可以进场补充侦查。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建议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基于习惯的做法,以证据不足判决无罪的情况很少。总要考虑与检察院的关系,认为证据不足一般都是先通知检察院,检察院特别怕作出无罪判决,一般都会建议延期审理或者撤诉。从形式上看,是检察院主动要求补充侦查或者撤诉的,而不是把案件退回检察院。什么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但六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这一规定,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补充侦查有哪些种类(一)审查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侦查完毕。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第166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可见,法庭审理阶段补充侦查只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建议,人民才能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人民不能主动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人民就必须开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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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8 304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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