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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刘* 青海-西宁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1.14 01:53:26 337人阅读

离婚后是否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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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这是保障亲子关系、维护子女情感需求的重要规定。
(2)探望权利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先由当事人自行协议。这种方式尊重了双方的意愿,能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3)若协议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的判决会以子女的利益为出发点,确保探望权的合理行使。
(4)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这体现了法律对子女权益的保护。
(5)当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时,不直接抚养方可以起诉要求实现探望权,必要时法院可强制执行。

提醒: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双方应从子女利益出发妥善协商。若遇到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合法方式解决。

2025-11-14 07:54: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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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保障探望权,双方可先友好协商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协议。
(二)若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探望的方式和时间。
(三)当发现对方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可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望权。
(四)若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行使探望权,不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探望权,必要时法院会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5-11-14 07:1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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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需协助。探望方式和时间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
2.若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
3.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探望的,不直接抚养方可起诉,法院会判决,必要时强制执行。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

2025-11-14 05:3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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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探望权利的行使方式和时间可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当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时,不直接抚养方可以起诉要求实现探望权,法院会根据情况判决,必要时可强制执行。这充分保障了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关于离婚后探望权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4 03:4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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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这一规定旨在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2.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可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这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主空间,同时在无法达成一致时,法院能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合理裁决。
3.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法院可中止探望,事由消失后恢复。这是对子女权益的保护,确保其成长环境的健康。
4.当直接抚养方拒不协助行使探望权时,不直接抚养方可以起诉,法院会判决并可强制执行。这为不直接抚养方实现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建议双方尽量通过协商解决探望权问题,避免给子女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若协商不成,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11-14 03:10:26 回复

1、《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2、该法条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法条中“离婚后”三个字把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法定婚姻的当事人,对父母的范围做了不必要的限制,而探望权其实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只要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均有权探望未成年子女。3、探望权从其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天赋权”,其产生源于父母子女之间自然的血缘关系,其存在的意义在于满足父母子女之间的情感交流,保障子女获得父母关爱的权利,强化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律责任。4、我国对父母的范围做了限制,制约了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所以应增加以下几种情形:(1)婚姻被宣告无效、婚姻被撤销的情形。尽管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义务,但当事人所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却不会因为父母婚姻的无效而终止,不管是不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无效,其始终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法院在婚姻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判决中应同时对探望权做出明确规定。(2)未婚父母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未婚父母一方应享有探望权。未婚父母之间没有离婚程序,同居关系一旦解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理应享有探望权。(3)夫妻非正常分居的情形。我国法律虽无明确规定分居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子女极少与父母轮换共同生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控制子女,拒绝另一方与子女的接触和联系,在这种情形下,由于无法可依,遭到拒绝的一方当事人要与子女相聚就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一、离婚后又再婚是否享有探望权《婚姻法》对此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离婚后又再婚并不影响子女父母的身份,因此还享有探望权,具体来说:第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第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第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二、如何行使探望权关于探视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例如探视地点选择在孩子的家里,还是没有抚养孩子一方的居所,还是孩子上学的学校,或者是选择在其他公共场合;规定探视频率每周一次或者每月一次,探视具体时间要求是晚上或者白天或者周末等等。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时,另一方可以以探视权纠纷向人民提讼,或者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探视请求,由人民判决确定。人民判决对于孩子探视权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具体方式、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当事人父、母、孩子三方的情况等确定。部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或母亲)错误认为,既然把子女判归自己,子女就属于自己,与对方无关,因而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实践中,直接抚养子女房由于各种原因以对方已再婚为借口不让对方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也大量存在,如果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这种问题,关系父(母)子亲情的维系,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这样才能更有效的解决此类问题。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离婚后谁享有探望权离婚后谁没有得到抚养权谁就有探望权,父母对自己孩子都是有探望权的。享有探望权,不论父母双方离婚后哪些人有探视权,子女都有权利要求与自己的父母见面。1、关于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与子女保持有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父母。由此可见,父母行使探望权是有条件的:(1)必须是已离婚,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2)必须是与子女保持着父母子女关系的父母。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推知,行使探望权的父母包括: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生父母(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人工生育子女的父母)、养父母、已与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并在离婚后愿继续提供抚养费的继父母。3、如果当事人协议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同时对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时间、方式等达成协议。4、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当事人是否对探望子女达成了协议,即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是通过诉讼离婚,在人民调解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应有探望子女的条款,其内容必须合法;在人民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做出具体的判决。总之,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对探望的方式、时间等问题,应先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再由人民做出具体的判决。离婚后对方不让见孩子怎么办《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看,探望权纠纷最大的问题也是执行。由于探望权涉及到人身的问题,就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及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依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衡量父或母探望行为的根本标准。可以想象,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在执行法官、法警的陪同下探望子女,或因违反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探望子女而受到处罚,都会给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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