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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未成年主动取保候审可行吗

黄** 北京-丰台区 取保候审咨询 2025.11.13 23:58:58 442人阅读

检察院对未成年主动取保候审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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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检察院对未成年主动取保候审具有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法律明确规定,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有权主动决定取保候审。
(2)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保护对象。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时,检察院可主动决定。
(3)检察院在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如未成年人的年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以及家庭监护条件等,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提醒: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复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若涉及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14 05:0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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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院在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若其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主动决定取保候审。
(二)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院也能依职权主动决定。
(三)检察院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时,会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年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家庭监护条件等因素,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2025-11-14 04:23: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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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院能对未成年主动取保候审。法律规定,符合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主动决定。
2.未成年人身心未成熟,是刑事诉讼特殊保护对象。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被轻判,或重判但取保无社会危险性,检察院可主动决定。
3.检察院会综合未成年人年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家庭监护条件等因素,保障其权益,助其回归社会。

2025-11-14 03:34: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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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检察院对未成年主动取保候审可行。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符合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有权主动决定取保候审。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保护对象。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况时,检察院可依职权主动决定取保候审。并且,检察院在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时,会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家庭监护条件等因素,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如果遇到涉及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及取保候审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14 01:5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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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未成年主动取保候审可行。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成熟,是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保护对象,法律规定检察院对符合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主动决定取保候审。对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可依职权主动决定。

为保障该措施有效实施,建议如下:
1.检察院应严格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综合考量年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家庭监护条件等因素。
2.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合作,为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法律援助和教育矫正。
3.建立跟踪监督机制,及时掌握未成年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和情况,确保其遵守规定,顺利回归社会。

2025-11-14 00:37:25 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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