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黑龙江法律咨询 > 绥化法律咨询 > 绥化离婚法律咨询 > 离婚案件适合哪种代理

离婚案件适合哪种代理

赵* 黑龙江-绥化 离婚咨询 2025.11.13 13:23:18 305人阅读

离婚案件适合哪种代理

其他人都在看:
绥化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绥化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结论:
离婚案件一般采用一般授权代理处理程序性事务,但涉及身份关系解除时,当事人除特殊情况外应出庭。
法律解析:
在离婚案件里,一般授权代理可让代理人完成收集证据、立案、参加庭审辩论等程序性工作。然而,由于离婚涉及身份关系的解除,根据法律规定,有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除非不能表达意思,都要出庭;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也需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因为当事人对自身婚姻状况最为了解,离婚与否还关乎个人情感和意愿,法院需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若能表达意思却不出庭,法院可能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通常要结合一般授权代理和当事人亲自参与来处理。如果大家在离婚案件中遇到法律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13 20:00:09 回复
咨询我

1.离婚案件一般采用一般授权代理结合当事人亲自参与的方式处理。一般授权代理中,代理人可处理收集证据、立案、庭审辩论等程序性事务,但涉及身份关系解除的离婚案件有特殊规定。
2.法律要求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时,能表达意思的当事人仍应出庭,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需提交书面意见。这是由于婚姻状况当事人最清楚,离婚与否涉及个人情感和意愿,法院需听取当事人陈述。
3.若当事人能表达意思却不出庭,法院可能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因此,当事人要重视亲自参与离婚案件,确有特殊情况需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以保障自身权益和案件的正常审理。

2025-11-13 18:31:00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在离婚案件中,一般授权代理可让代理人处理收集证据、立案、庭审辩论等程序性事务,能为当事人减轻一定负担。
(2)然而,由于离婚涉及身份关系解除,具有特殊性。法律明确规定,除当事人不能表达意思外,本人都应出庭。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也需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这是因为婚姻状况当事人最为了解,离婚与否与个人情感、意愿紧密相关,法院需要听取当事人陈述以做出公正判决。若能表达意思却不出庭,法院可能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需结合一般授权代理和当事人亲自参与来妥善处理。

提醒:
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尽量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时,务必及时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避免不利法律后果,案情不同解决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13 17:51:51 回复
咨询我

(一)若聘请代理人进行一般授权代理,要明确其职责范围,主要负责收集证据、立案、参加庭审辩论等程序性事务。
(二)在涉及身份关系解除时,能表达意思的当事人原则上应出庭,如实向法院陈述婚姻状况、个人情感及意愿等。
(三)若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出庭,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表明自己对离婚的态度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025-11-13 16:22:20 回复
咨询我

1.离婚案件通常采用一般授权代理,代理人可处理收集证据、立案、庭审辩论等程序性事务。

2.但离婚涉及身份关系解除,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外,都应出庭。特殊情况无法出庭,需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因为婚姻状况当事人最清楚,且离婚涉及个人情感意愿,法院要听当事人陈述。能表达却不出庭,法院可能按撤诉或缺席判决。

4.所以离婚案常结合一般授权代理与当事人亲自参与处理。

2025-11-13 14:22:34 回复

一、什么情况下适用代位权适用代位权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能够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当行使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已到期,若不及时行使,则权利可能消灭或丧失;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消极,而不论其对该是否有过错。怠于行使必须是债务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当或结果对债权人不利,债权人也不得主张代位权。否则,就是对债务人的不当干涉。3、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一般来讲,对尚未届至履行期的债权,债权人有无不能实现债权的危险难判定。此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难免导致债权人权利滥用,对债务人颇不公平。故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至,不发生债权人代位权。但是,即使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还未到,债权人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申报破产债权,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这时候还不允许债权人代为保存权利,则权利就会消灭。4、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即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律设立代位权制度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如债务人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直接以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即可,没有必要行使代位权。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即以债务人的财产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偿债务为标准。债务人不行使权利,只有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时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所谓“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不一定是指债务人没有资力,有时即使债务人有资力,但是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能得不到实现。二、适用代位权的情形有哪些1、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3、《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4、《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哪种民事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专业解答除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特别简单的民事案件能用简易程序审理之外,其他的民事案件都不可以用简易程序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当中只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没有详细罗列哪些民事案件不能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4.09.06 4528阅读
  • 民事诉讼案件代理人有哪些种类?

    专业解答1、委托代理人,即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其代理权限依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定。2、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代理权的人。3、指定代理人,即为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其进行诉讼的人。

    2024.06.05 16325阅读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