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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动手是否算正当防卫

尹* 天津-红桥区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5.11.13 03:37:38 498人阅读

先动手是否算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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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动手一般不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需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先动手主动攻击不符合这一前提。
2.但存在特殊情况,若先动手者停止攻击,对方继续实施暴力,先动手者为保护自己反击,反击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3.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量暴力程度、双方力量对比、危险紧迫性等因素。

解决措施和建议:
1.遇到冲突尽量保持克制,避免先动手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若遭遇不法侵害,应及时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3.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时提供依据。

2025-11-13 09:45: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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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正当防卫的定义明确了其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行为。先动手往往是主动攻击,不满足正当防卫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关键前提,所以一般情况下先动手不算正当防卫。
(2)存在特殊情况,当先动手者停止攻击后,对方继续实施暴力,先动手者为保护自身免受进一步侵害而反击,其反击行为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3)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考虑暴力程度、双方力量对比、危险紧迫性等多方面因素。

提醒:判断正当防卫较为复杂,不同案情有不同判定结果,建议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13 09:0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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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日常纠纷中,应尽量避免先动手,遇到冲突先保持冷静,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防止陷入难以认定正当防卫的困境。
(二)若不慎先动手,应及时停止攻击行为。若对方继续实施暴力,此时可在必要限度内进行反击以保护自己。
(三)一旦发生冲突,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的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便后续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25-11-13 07:1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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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先动手不算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身或他人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先动手属于主动攻击,不符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前提。

2.但如果先动手者停手后,对方仍继续施暴,先动手者为保护自己反击,可能构成正当防卫。

3.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结合具体案件,考量暴力程度、双方力量及危险紧迫性等因素。

2025-11-13 05:4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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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先动手一般不算正当防卫,但在特定情形下,如先动手者停止攻击后遭对方继续暴力伤害,反击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先动手通常是主动攻击,不满足正当防卫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这一条件。然而,若先动手者停止攻击,对方仍实施暴力,先动手者反击以保护自己免受进一步侵害,这种反击行为有构成正当防卫的可能。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要结合具体案件,综合考量暴力程度、双方力量对比、危险紧迫性等因素。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且对自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晰自身权利和义务。

2025-11-13 04:35:00 回复

解答如下,。[案情]2001年9月8日上午,黄某在市场卖梨时,朱某到其摊位上购买。朱某尝完梨后欲离开不买,黄某即上前向其索要吃梨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朱某和同行买菜的A等人与黄某发生缠打。在缠打过程中,黄某两次被打倒在地,后朱某又将黄某打倒在一卖农具的摊位上,黄某随手拿起一把草钩欲继续打斗,被摊主沈某夺下,其又从该摊位上拿起一把镰刀用力横扫,将朱某砍伤。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黄某逃离现场并长期隐匿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争议]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减轻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评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五个条件:(1)针对现实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3)具有防卫意识;(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认定正当防卫的基本条件。但是,因为现实中“侵害行为”的来源不同、表现不同,所以,特殊情况下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内容也不同。例如,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行为中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但符合特殊条件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就是一起相互斗殴中进行防卫的情形。所谓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权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事态的发展,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互殴向“不法侵害”行为转化。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但又不泛指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相互斗殴因是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在正常的互殴中是一种相互侵害。但是,根据我国刑法学理论,在相互斗殴中,如果一方已经停止斗殴,向另一方求饶或者逃跑,而另一方仍紧追不舍,继续实行侵害,此时斗殴的性质已经转化为单方不法侵害,被侵害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另外,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此时相互斗殴的性质也发生了变化,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互殴性质的转化行为,是互殴中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从被害人这方的情况看,虽然因A等人参与打斗而在斗殴中占有优势,但实施的行为仅为一般性徒手打斗,并未对黄某形成紧迫的威胁;黄某也未求饶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抵抗或逃跑,客观上被告人黄某确无明显伤情。第二,互殴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在互殴中,因相互斗殴可能一直持续进行,所以此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只有当互殴行为发生转化且合法权益正遭受严重威胁时,才能认定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并实施正当防卫。本案中,从被告人的情况看,其以镰刀伤人并非是在猝不及防遭遇打击或逃跑后仍遭受侵害的紧急状态下被动应战,也不是在对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而严重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是在徒手打斗处于劣势的情况下仍不放弃殴斗所采取的行为。第三,互殴中“防卫意识”的认定。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卫意识时,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黄某三次被打倒是客观事实,但仅据此不可认定其以锐器伤人系出于被迫防卫的目的。被告人一直未放弃殴斗,其先拿起草钩要打,被人夺下后又拿镰刀砍击,反映的是他想扭转斗殴劣势的意图,此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是报复伤人而非防御,是主动攻击而非被动的防卫。第四,互殴起因对正当防卫定性不产生影响。互殴中引起事端的行为人并非绝对没有正当防卫权,当引起争执或参与殴斗的一方撤出争执或殴斗,另一方继续加害于已撤出争执或殴斗的一方时,引起事端的一方完全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本案的起因,是被告人黄某与朱某等人因不能冷静处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普通民事纠纷致矛盾升级,发生打斗。双方在主观上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在客观上亦实施了针对对方的加害行为。虽然被害人朱某在起因上有过错,但现有证据证实双方只是一种互殴行为,并不是单方不法侵害行为。因此,在双方徒手打斗的过程中,被告人先后两次拿起锐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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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28 29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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