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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禁止自带酒水合理吗
你好,根据你描述不合理的啊
ktv禁止自带酒水不合理,这属于“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先和ktv协商解决,要求其允许自带酒水;若协商不成,可向消协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 非常擅处理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务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办理过上千起诉讼案件,具有资深的诉讼经验和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的非诉经验,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稍后致电您 支持线下面面谈。
对于酒店禁止自带酒水是否合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自带酒水到,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消费者对自带的酒水与的酒水在经过比较后所作出的选择。而且,消费者到消费,主要的选择的是的娱乐服务。消费者完全有自主权选择服务的种类。经营者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理从何来呢?由此可见,的这种作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此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在此次调研活动中,我们对几家房的酒水价格进行调查。一瓶普通的统一鲜橙多市场价格是3元左右,则是6~8元左右;一瓶红酒市场价格是68元,而里竟高达120元。由此可见,房的酒水价格比市场出50%甚至一倍以上,这明显暴露出房经营者牟取暴利的实质,这更是对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的一种侵犯。 (3)《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关于禁止搭销的规定中明确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它不合理的条件。虽然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几乎是房一向的惯例。可是,试问有谁愿意被收取开瓶费呢?房向顾客收取开瓶费实际是一种不合理的要求。另外,房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实际上是从另一方面强迫消费者消费房里的酒水,这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搭售商品的做法,是为《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所禁止的。 (4)在此次调研活动所采访的几家中,有的有明示禁止自带酒水,有的则没有。设置谢绝顾客自带酒水的标志,可以视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格式条款。因为与消费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消费者在里消费时与之间是一种合同行为,营业是发出邀约邀请,消费者去消费是邀约。此时,如果明示禁止自带酒水,即修改了邀约为新邀约,消费者有选择是否消费的权利。但如果没有明示,等到顾客时加收开瓶费,按照《合同法》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去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主要的权利,该条款无效的规定,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总结,通过结合法律法规来分析这一现象,消费者更显得处于受保护的层面上。市场经济追求公平和诚实信用,为了能使社会资源等到合理得流动,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就需要商品的自由流通。而经营者做出的“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实质在是保护劣势的竞争力,不利于整体效益的提高。其次,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对企业的一种认可,只有消费者通过比较鉴别后做出的选择,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商品服务质量。所以,我们认为,作出“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是违法的,我们要把立足点放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上。
1、经营者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不合法,属于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是可以选择自带酒水的。2、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专业解答饭店不让客人带自带酒水不合法。消费者在餐饮企业消费,有自主决定是否购买餐饮企业酒水的权利,经营者利用声明、店堂告示等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只能购买店内高于市场价数倍的酒水,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专业解答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明确,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律师解析 不对,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它提供的不是合同价,而是封顶价,不是实质的合同谈判。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就是承诺。 招标投标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的方式,广泛应用于货物买卖、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租赁、技术转让等领域。 为了公平、合理、有效地使用纳税人的财产,防止产生腐败,一些国家规定,凡涉及国家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大宗交易,如国家订货、市政建设等都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我国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建设工程等方面也有规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能够在最接近公平、合理的价格上达成交易、签订合同。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以吸引投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 对于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律师解析 不合法。 商家设立的“禁止自带酒水”规则属于其利用优势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义务的做法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因此禁止自带酒水是不台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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