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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财产分配裁定该如何处理

邓** 云南-楚雄 破产清算咨询 2025.11.12 03:57:19 325人阅读

终止财产分配裁定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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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终止财产分配裁定可依不同情形处理。发现裁定错误时,当事人可申请再审纠错,要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提交再审申请书与证明原裁定有误的证据。
2.若当事人达成新协议需终止裁定,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终止原裁定的财产分配内容,按新协议履行,同时将新协议告知执行法院,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停止执行原裁定。
3.裁定涉及违法违规等情况,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审查并作出裁定。

建议当事人及时关注裁定情况,发现问题尽快处理,申请再审或提出异议时准备充分材料,达成新协议时确保协议合法有效并及时告知法院。

2025-11-12 09:5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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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裁定存在错误时,当事人可申请再审来终止财产分配裁定。需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并且要提交再审申请书和相关证据以证明原裁定有误。
(2)若当事人达成新协议,双方可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终止原裁定的财产分配内容,然后按新协议履行。同时告知执行法院,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停止执行原裁定。
(3)若裁定涉及违法违规情况,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对异议审查并作出裁定。

提醒:申请再审、签订新协议或提出执行异议都有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要求,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12 08:3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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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现裁定错误时,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准备好再审申请书以及能证明原裁定有误的相关证据。

(二)因达成新协议需终止裁定,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终止原裁定财产分配内容并按新协议履行,之后将新协议告知执行法院,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停止执行原裁定。

(三)裁定涉及违法违规等情况,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等待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025-11-12 07:2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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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定错误时,当事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或其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提交申请书和证据证明原裁定有误,以此纠错并终止裁定。

2.若当事人达成新协议,需终止原裁定,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终止内容,按新协议履行,再告知执行法院,由法院决定是否停止执行。

3.裁定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审查并作出裁定。

2025-11-12 06:10: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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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终止财产分配裁定可根据不同情形处理,存在错误时可申请再审,达成新协议时签订书面协议并告知法院,涉及违法违规则可提出执行异议。
法律解析:
当财产分配裁定存在错误,当事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提交再审申请书及能证明原裁定有误的相关证据,以此来纠错并可能终止原裁定。若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终止原裁定的财产分配内容并按新协议履行,同时将新协议告知执行法院,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停止执行原裁定。若裁定涉及违法违规等情况,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如果在财产分配裁定终止的过程中遇到复杂问题或不确定如何操作,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12 04:22:03 回复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年月日关于终止劳动仲裁申请书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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