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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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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郑**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1.09 06:23:28 344人阅读

子女抚养权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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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约定效力认定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若约定是父母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且保障子女权益,通常认定有效,像离婚协议中协商一致的抚养权约定就具法律效力。

若约定损害子女权益,如一方放弃抚养权后不支付抚养费致子女生活困难,约定可能无效。若以欺诈、胁迫手段使一方违背意愿签订,受损害方可请求撤销。

为保障子女权益及约定的有效性,父母应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约定,充分考虑子女实际需求。若发现约定损害子女权益或存在欺诈胁迫情况,受损害方应及时请求撤销。若出现法定情形需变更抚养权,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025-11-09 12:5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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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子女抚养权约定效力认定关键在于是否为父母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是否充分保障子女权益。若符合这些条件,像离婚协议中协商一致的抚养权约定通常有效。
(2)若约定损害子女合法权益,例如免除一方抚养费支付义务致子女生活困难,约定可能无效。
(3)通过欺诈、胁迫手段使一方签订的抚养权约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4)抚养权约定并非一成不变,出现法定情形如直接抚养方患重病无力抚养时,另一方能通过诉讼变更抚养权。

提醒:
签订抚养权约定时要确保符合法律和子女利益,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及时主张权利,情况变化可考虑变更抚养权,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09 11:07: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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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抚养权约定时,确保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充分保障子女权益,这样能提高约定被认定有效的可能性。
(二)避免约定损害子女合法权益,如不能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致子女生活困难。
(三)若签订过程存在欺诈、胁迫,受损害方应及时请求撤销约定。
(四)当出现法定情形,如直接抚养方患严重疾病无力抚养,另一方可通过诉讼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5-11-09 09:23: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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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抚养权约定若为父母真实意愿,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还保障了子女权益,通常有效,像离婚协议中协商一致的抚养权约定就具法律效力。

2.若约定损害子女权益,如一方不付抚养费致子女生活难,约定可能无效;受欺诈、胁迫签的约定,受损方可撤销。

3.抚养权约定并非固定,出现法定情形,如抚养方患病无力抚养,另一方能诉讼变更。

2025-11-09 08:13: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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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子女抚养权约定效力认定需多方面考量,符合条件的一般有效,损害子女权益、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可能无效或可撤销,且约定并非不可变更。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父母双方的抚养权约定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还充分保障子女权益时,该约定通常有效,像离婚协议中协商一致的抚养权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若约定损害子女合法权益,如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致子女生活困难,约定可能无效;若通过欺诈、胁迫手段签订,受损害方可请求撤销。并且,抚养权约定并非一成不变,出现法定情形,如直接抚养方患严重疾病无力抚养等,另一方可通过诉讼变更。如果在子女抚养权约定方面存在疑问,或者不确定自己遇到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2025-11-09 07:26:42 回复

对于缔约过失合同效力怎么样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合同效力的认定需要依据《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相关条款,损害国家利益;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一般为无效合同。在《民法总则》中规定了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相关情形。又涵盖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界定,合同效力的无效或可撤销的认定涉及到较为复杂的问题,包括法律后果和行使权利期限均有不同,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因存在某些瑕疵而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需要有权追认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方可生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认定效力待定合同,可以看它是否属于这几类情形:(一)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违约责任的效力认定问题解答如下,《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计算方法。”从这些规定看,我国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事先约定在违约后生效的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义务。违约金在性质上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一般认为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是以补偿性违约金为原则的。对于惩罚性违约金,我国法律虽未禁止,但并非完全放任。就我国法律而言,可以援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通过无效、可撤销等制度来规范此类条款的效力。合同条款无效可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就应当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当然应包括违约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个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有权约定违约条款,在确认违约条款的效力时,应依据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主动审查。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审查其效力应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我国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中未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认定为高利贷,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无效部分,依法不予保护。通则认为,该司法解释是我国关于高利贷的禁止规定。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夫妻财产约定执行的相关内容: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概念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制的对称。财产的范围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债务)。夫妻财产的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将来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等。我国1980年《婚姻法》确立了夫妻财产约定制。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和无效情形,解决了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但夫妻财产约定作为一种制度,涉及的法律问题相当多,无论是80年《婚姻法》规定,还是93年的司法解释规定,都仍然过于原则和简单,不适应近年我国突飞猛进的夫妻财产状况变化,也不利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国际法律原则的贯彻。2020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条件、内容、形式、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明显地提高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法律地位,相对完善了夫妻财产约定制。二、被执行人利用夫妻财产约定来规避执行的表现形式笔者根据执行实践,就被执行人利用夫妻财产约定来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形式主要归纳为以下二大类:1、夫妻没有离婚的夫妻财产约定。(1)夫妻双方签订相应的婚前、婚后财产约定协议,将无法确定获取时间的财产约定为被执行人配偶的婚前财产,或约定为双方父母对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赠与;(2)夫妻将主要共同财产的归属进行公证分割,并将主要财产约定公证至被执行人配偶名下。2、夫妻办理相应离婚手续并约定共同财产分割。(1)夫妻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将主要或全部财产协议分割给被执行人配偶,且往往将该部分财产与子女的抚养费、其他债务的承担混合在一起;(2)夫妻通过诉讼,由形成调解书,在调解书中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约定,且将主要或全部财产分割给被执行人配偶,往往同时也将该部分财产与子女的抚养费、其他债务的承担混合在一起。共4页:三、执行中对夫妻财产约定效力的认定和处理由于夫妻财产约定制在我国确立的时间短,立法多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穷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再加之立法的不周延性、滞后性和模糊性等局限,导致了司法分歧的产生。特别是在案件执行中,在遇到被执行人离婚或婚后达成的财产约定时,由于认识不一,在处理上也会产生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如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遵循规避法律无效的原则,启动离婚再审程序或由债权人提起确认约定无效的诉讼程序进而确立债务负担,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在债务案的执行阶段直接裁定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因为这样做有可能混淆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使得婚姻或离婚当事人缺乏其他救济途径,直接损害婚姻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有权协议债务清偿的分担,离婚案的处理并非事实不清,启动再审程序,有悖“意思自治”原则。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债务分担,不涉及夫妻与债权人之间关系性质,对共同债务夫妻财产约定并不改变夫妻与债权人关系性质,并不免除双方的连带清偿责任。而应在债务案的执行阶段直接裁定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或直接执行其财产。分歧意见的存在,不仅使一些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也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公正性。因些,在执行中如何理解和认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不容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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