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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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权益通常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有限售条件,只要是婚后因任职等从公司取得的,一般都算。
2.婚姻存续期内,限制性股票因市场波动等增值部分,无特殊约定时也属共同财产。但婚前取得且婚后未管理,仅因市场增值的部分,可能不算。
3.离婚分割时,要考虑取得时间、限售情况、双方管理贡献等因素,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结论:
婚后因任职等从公司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即便有限售条件,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婚姻存续期内正常增值部分若无特殊约定也是共同财产;婚前取得且婚后未管理仅因市场因素增值的部分可能不算共同财产。离婚分割要综合多因素,可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基于任职、受雇从公司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所以属于共同财产。其在婚姻期间因市场波动等正常增值,若无特别约定,同样符合共同财产特征。而婚前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婚后未管理操作仅因市场因素增值,这部分增值与夫妻双方的协力和贡献关联不大,所以可能不认定为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时,股票取得时间、限售情况、双方对股票管理的贡献等都是重要考量因素。若遇到此类财产分割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1.婚后因任职等从公司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即便有限售条件,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其因市场波动等产生的增值部分,无特殊约定也为共同财产。但婚前取得且婚后未管理操作,仅因市场因素增值的部分,可能不认定为共同财产。
2.解决措施和建议:
-离婚时夫妻双方应积极协商,充分考虑股票取得时间、限售情况以及双方对股票管理的贡献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分割方式。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公正判决。
法律分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任职、受雇从所在公司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即便有限售条件,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基于婚姻期间的劳动所得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原则。
(2)婚姻期间,限制性股票因市场波动等产生的增值部分,若无特别约定,也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婚后未管理仅因市场因素增值,增值部分可能不算共同财产。
(3)离婚分割时,要综合考虑股票取得时间、限售情况以及双方对股票管理的贡献等因素。可先协商分割方式,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提醒:
离婚分割限制性股票情况复杂,不同案情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明确财产性质。先确定限制性股票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婚后取得通常为共同财产,婚前取得且婚后未管理仅因市场增值的部分可能不算共同财产。
(二)考量相关因素。分割时要考虑股票取得时间、限售情况以及夫妻双方对股票管理的贡献。
(三)协商分割。夫妻双方可自行协商限制性股票的分割方式。
(四)法院判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限制性股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相关权益及合理增值部分,一般属于此类投资收益,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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